小议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朱凯
【关键词】执行和解;法律后果
【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明确赋予了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自行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的权利,而法院的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在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不能依职权予以主持,而只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将此过程予以记录,这与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完全不同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就应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而加以具体分析。
一、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三种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执行结案的情况:
(一)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其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确定的变相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此案执行结案。
(二)先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就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三)后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而在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才履行完毕,此种情况下,虽然被执行人是逾期履行的给付义务,却是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给付的,而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其他异议,法院可以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