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倾销的因果关系标准

  

  《1979年反倾销守则》生效之后,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明显增多,反倾销成为各成员进行贸易保护的一个主要手段,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问题引起了WTO成员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对因果关系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最后达成的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调查主管机构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构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与《1979年反倾销守则》相比,WTO《反倾销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表现在,明确要求主管机构应当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并指明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所包括的范围。它对于严格因果关系的审查,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上述规定仍然是各成员妥协的结果,它比《1979年反倾销守则》有所进步,但与《1967年反倾销守则》的主要原因的因果关系相比尚有一定的距离。


  

  (二)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评析


  

  WTO《反倾销协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是属于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必须首先正确理解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的”非归咎条款“的要求。


  

  所谓”非归咎条款“的要求,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在进行因果关系审查时,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遗憾的是,《反倾销协定》对于如何实现”非归咎条款“的要求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譬如:何为”已知因素“?如何审查”已知因素“?怎样保证其它”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是否应对倾销进口造成的损害与其它”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加以区分并分别审查?由于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这就给各成员各行其是以很大的空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一些案件中对上述问题做了一定的阐释。


  

  在波兰诉泰国对原产于波兰的H型钢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案中,专家组注意到,第3条第5款使用”已知“来限定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因素,但却没有说明这些因素如何成为已知。专家组认为,主管机构没有义务主动寻找并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所有因素,除非主管机构本身愿意这样做。主管机构只须审查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经由利害关系方明确提出而成为已知的那些因素。另外,专家组还注意到,在调查时可能存在某些因素为主管机构所知而不为利害关系方所知的情况。这时就产生主管机构是否应审查这样的已知因素的问题。由于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存在这样的因素,专家组也就没有对此问题发表看法。此外,专家组还认为,有关文件没有必要显示对第3条第5款列举的每一个因素都进行了审查。该条款的措词”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与第4款明确和强制性的措词是截然不同的。该条款的措词表明,该条款列举的其他可能有因果关系的因素清单是说明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换言之,该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必须审查哪些因素。[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