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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与反补贴:牵强的挂钩

  

  从现行法律来看,财政部在决定货币操纵上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国会的巨大压力下,特别是中美贸易不平衡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财政部能否保持或者能保持多久这种决断很难预料。而且,国会有关提案已经提出降低货币操纵的判断标准。因此,货币操纵作为一个美国国内法律的定义问题,并不会成为将人民币汇率与反补贴挂钩的障碍。


  

  (三)美国反补贴法律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


  

  将人民币汇率与反补贴挂钩的另一个障碍是,美国现行的法律和惯例并不主张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从其法律行文上看,美国反补贴法并没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包括中国。或者从条文法角度看,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本身是适用于中国的。之所以对这一适用提出质疑是源于美国法律的案例法特点和1986年乔治城钢铁案。[21]该案中美国钢铁公司起诉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政府对生产者提供了大量的出口补贴,美国商务部认为其无法判断一个没有市场价格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幅度,[22]因而拒绝了美国钢铁公司的起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对上诉的裁决中支持了商务部的这一观点,理由是在非市场经济体里市场扭曲随处可见,无法有效对比有无补贴的不同市场结果,并且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两种地位相当的贸易救济措施,国会在多次修订法律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非常不同——1974年和1979年,国会修改反倾销法时加入了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体倾销行为的特殊规定,制定了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详细方法,但一直对反补贴法的相关细节保持沉默。所以法院就此结论“是国会的一系列行为证明其并不认为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国会”。此后美国诉前苏联和前东德苛性钾补贴案中商务部和法院同理结案,美国反补贴法在事实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适用也就成为惯例。


  

  1980年至2006年美国共对中国发起115次反倾销调查、6次保障措施和7次市场扰乱调查,还没有反补贴调查,而这期间美国发起了共计459件反补贴调查中,没有一起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为此,2005年6月,美国审计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递交给美国国会委员会的一份报告里就提出对中国产品执行反补贴调查的建议,[23]面对美国反补贴法的不适用性,建议明确指出要么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要么修改反补贴法使之明确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参议员Rochfeller的提案(S.364)中即要求美国反补贴法条文中的country一词后加入“(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短语。[24]


  

  但是美国商务部对此却有不同看法,在其对GAO报告的反馈中,商务部声称它从来没有拒绝过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诉讼,只是自乔治城钢铁案后它未收到过此类申请。[25]尽管它承认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调查或征收反补贴税具有挑战性,但这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商务部的这一态度已经转化为事实,2006年10月,美国新页纸张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调查中国铜版纸出口中存在的补贴行为,而美国商务部也首次接受了这一申请。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初裁中首度确认反补贴税适用于中国,这推翻了其20多年来的惯例。随后商务部又连续发起了4个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应该说,这一变化并不出人意料,对美国商务部来说,它没有必要独力面对国会的压力,而事实上商务部也确实从未法律上放弃过自己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权力。在商务部接受该调查申请后,中国政府及相关中国企业立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商务部违反了原有的裁定。但该法院认为,目前该案只是处于调查阶段,而国际贸易法院只有在终裁作出之后才能接受中国的申诉。[26]因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损害存在,而商务部终裁维持其初裁决定,那么中国可以就此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申诉。由于此前有相关案例,中国仍保有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商务部的这一裁定更多的是推卸责任、转移压力,以表明其积极运用贸易救济保护美国产业的态度。如果美国法院仍采用此前案例的裁定标准,那么商务部可以推说这是由于美国反补贴法本身未授予其相应权力,而不是它不愿意执行相关法律。这又回到了美国国会对相关法律的修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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