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币汇率与反补贴:牵强的挂钩

  

  上述的推理过程有些关键环节,如汇率低估时企业的出口收益是否高于汇率不低估时的出口收益,国内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材料时在多大程度上是与汇率低估导致的价格有关,汇率低估怎样由政府财政补助转化而来等等如果不能很好地证明,那么认定汇率低估为“可反补贴”的论证逻辑是说不通的,退一步说,如果汇率政策被认定为可反补贴,那么国内的利率政策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等金融政策工具的“补贴”性问题也将面临着大讨论。


  

  当然这些讨论是建立在现行美国反补贴法基础上分析的,如果像此次国会参议院部分议员的提案所述,[15]直接在定义“财政补助”的法律行文中加入“提供财政补助包括汇率操纵行为”,并且这一修改议案被通过正式生效的话,汇率低估列入可诉补贴的逻辑推理会变得顺畅得多,而美国就人民币汇率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重点就更多地转入下面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了。当然,根据上面的分析,这一议案很可能并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只是WTO规则并没有预先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能力。


  

  (二)人民币汇率是否属于“货币操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给予特定产业或企业的财政支付,而要证明汇率低估属于一种补贴也必然要证明政府对汇率决定的作用,因而所谓的“货币操纵”也就成为判断汇率低估的补贴性质的一个要件。由于汇率政策从未被纳入反补贴规则的考量之中,货币操纵的概念也从未出现在WTO的相关规则中。目前来看,这仍是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概念。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对“货币操纵”的定义有两个标准:(i)以获取不公平贸易竞争优势或阻止收支平衡有效调节为目的的汇率控制,和(ii)全球范围内经常项目有实质性盈余并且在与美国双边贸易中贸易顺差显著。[16]根据这一标准,美国财政部每半年向国会递交一份“国际经济与汇率政策报告”。但即使发现其他国家存在货币操纵,其对策也只是美国要求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通过外交压力的方式迫使对方调整政策。美国财政部曾于1992年开始将中国列入货币操纵名单长达5个报告期,[17]理由是当时中国国内实行的汇率双轨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收支平衡调节以及中国由此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经常项目下巨大盈余。[18]1994年中国取消双轨制,实行单一钉住美元汇率制。美国财政部就再未将中国作为汇率操纵国。而且,自1994年也没有其他任何国家被认定存在汇率操纵,无论是实行钉住汇率的委内瑞拉、埃及、沙特阿拉伯、中国等,还是实现浮动汇率却与美国有较大贸易顺差的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巴西等。


  

  自2003年人民币汇率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核心后,美国财政部尽管多次强烈表示对中国汇率改革步伐的不满,但两任财政部长斯诺和保尔森都拒绝将中国认定为汇率操纵国,而是认为中国已经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只是速度和时间的问题。在美国财政部递交给国会的2006年12月“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 中总结中国的汇率制度为“中国政府继续谨慎、稳定地推动经济改革,最小化一切不稳定的风险。汇率弹性有限造成的货币政策独立性缺失是未来金融中介效率提高和增长的最大障碍”。[19]更多地以全球经济平衡为落脚点,强调货币弹性对中国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好处,而没有将人民币汇率政策与中美贸易逆差直接联系起来,最终也没有提出“货币操纵”的指控。财政部的这种态度也激起部分国会议员的强烈不满,曾提出27.5%惩罚关税提案的参议员Schumer在2007年1月31日参议院听证会上当着财政部长保尔森的面,指责“财政部仍然不断用技术和法律的托词来证明中国没有操纵货币。”[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