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来双
【关键词】征地拆迁
【全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