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理性的时候,曾说到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因而人神之间、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理性,同样,对于正义,西塞罗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大自然所构造的人类具有相似性或者说共同性,“人与人之间没有类的差别”“……尽管人的所学有不同,但至少在具有学习能力这点人没有区别。因为感官对一些相同事物的感受是不变的,这些刺激感官的事物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所有人的感官;而我前面提到的那些被赋予我们心灵的原初智力也同样被赋予所有的心灵……”[16]因此“我们可以同他人共享正义感并将之传播给所有的人”,“正义也将为所有的人所同样地观察到”。[17]更进一步说是“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18]因为正义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所以“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19]
西塞罗认为“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也就意味着把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还给了自然,因为法律(指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体现,所以法律也就是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而法律是如何判断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西塞罗进而诉诸人类的共同的正义感,因为人类共同的正义感是符合自然的。这里也许就是我们理解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困难之处,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观点看,西塞罗把法律的范围限缩得太小了,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除少部分问题,人们可以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外,对于大多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而是不可能只有唯一的一个判断标准的。我们今天的迷惑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和西塞罗的时代相隔太远了吗?
其实在西塞罗的时代,对于这样的问题已经是有争论的了,尤其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善与恶的观点。在《法律篇》中,西塞罗也多次提到其他哲学派别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伊壁鸠鲁学派,他们以快乐和痛苦为标准测定善与恶,这在西塞罗看来,是对善的一无所知,西塞罗也反对用功利的标准来衡量善和正义,因为“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20]事实上对于西塞罗所说的正义和善,也许我们只能从抽象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要认识和把握人类所共同认可的正义和善,人类首先就需要了解自己,而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永恒的人类的发展过程,在《法律篇》第一卷的结尾,西塞罗也承认“所有事物中最困难的是——了解我们自己”,只不过与现代人在这方面的悲观主义态度不同的是,西塞罗对此却表现出了十足的乐观和信心。“……当心灵意识到心灵不能如同某些固定地点的居民那样为城墙所封闭,而是如同某一城市的居民一样是整个宇宙的公民,那么,在这宏伟的宇宙之中,带着这种对自然和不朽众神的观点和理解,按照波锡奥斯?阿波罗的法令,心灵将会对其自身有何等出色的了解!它将会怎样嘲笑和鄙视那些百姓们称之为显赫的东西,并视其为零!”而这种对人类智慧的信心和信仰,也许才是我们理解西塞罗“永恒、神圣而高贵的自然法”[21]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