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神和人类之间的血缘关系,西塞罗进一步以大自然对人类的种种物质和精神上的馈赠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个原因(指人神之间的密切关系),大自然慷慨地生产出如此丰富的物品适合人类的便利和适用,她所生产的似乎就是要给予我们的馈赠,而不是偶然产生的……”“同样,大自然不仅为人类装备了思想的敏锐,可以说,她还给人类以各种感觉作为人的随从和信使;她展现出许多事物的模糊且并不太[明显的]意义,以此作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知识的基础……”[8]而西塞罗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说明,一方面是为其自然法理论奠定事实的和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在于当时有些哲学观点认为,神和人其实是无关的,“神自己不为任何事费心,无论是他自己的事还是他人的事”。[9]
由于理性主体的不同,又形成了具有不同地位和效力的法律,在西塞罗看来,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上天之法”(heavenly law)[10],是根据神的或自然的理性而形成的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那些最有智慧的人一直都有这种看法,即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这些智慧者一直习惯说,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11],“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12];在“上天之法”之下,是根据神赋予人的理性,也即人的正确的理性,而被所有人的理性所共同认识到的法律,“正如神的心灵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因此,当[理性]在人那儿得到完善时,那也就是法律;而这种完善化的理性存在]于智者的心灵中”[13] ,而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以上两种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那些由各个民族自行制定的,并被称作法律的东西,有的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原因就在于它们不符合自然的理性、不符合人所共有的理性,所以是不正义的,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正义的标准,无正义也就无法律。
二、正义与法律
西塞罗用理性解释法律的起源,用正义诠释法律的目的,二者构成了法律的两端,而这也就形成了西塞罗完整的自然法的理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事实上,西塞罗的《法律篇》就是从“探索正义之本源”开端的,他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14]。进而西塞罗追溯到了“最高的法律”,而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理性,所以,从字义上我们可能区分开理性、正义、法律三者的涵义,但实质上,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中,这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义的,只不过它们表达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而已。“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进一步说,那些分享法的也一定分享正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