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准确运用不同的公司法制度解决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律制度不是某些制度的简单拼凑,而是一个有着统一而合理安排的系统工程。每一个制度有其所欲解决的目标问题,在适用时应当审慎辨明彼此之间的细微差别,准确地将各个制度适用于相应的领域。法人格否认制度解决的是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由法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例如,股东因出资不足,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并非属于法人格否认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三)进一步细化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要件,为准确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设置明确的裁判规则
从我国《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以及在《公司法》中确立法人格否认规则之后,对于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止,但也没有取得更大的突破,大量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人格混同的具体认定上。即使是人格混同中的人员混同、机构混同、财产混同,也大多停留在抽象的讨论之上。也有不完全的列举,[12]但这种零敲碎打的研究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可以从两个方向对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要件进行细化:一是通过案例整理,对滥用法人格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二是对包括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责任要件在内的每一要件的更进一步具体研究。唯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和详尽的要件规则,才能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简介】
赵旭东,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据不完全统计,《
公司法》颁布以来有关法人格否认的判决在众多的
公司法判决中所占比例极为有限,这其中,因股东出资不足而被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形几乎占到被否认公司人格案例的80%。参见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化及实证研究》,作者温从军,指导教师罗培新,第35页。
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际应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
参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姜旭阳:“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
肖庆浪:“一人公司中的法人格否认之适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7308号民事判决书。
裴莹硕、李晓云:“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际应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
金剑锋:“企业集团与法人格否认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8日第7版。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6-21条之规定。
陈玲刚、荣艳:“公司股东能否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8期。
例如,有研究指出,法人格否认的通常情形包括:设立空壳公司;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公司在形式上形骸化;利用公司于不正当目的;股东与公司或姐妹公司的人格混同。参见温从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化及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