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来说,针对公司内部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法配置了不同的制度予以规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处理公司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制度,有其制度设置的目的。法官在适用公司法律制度处理不同法律关系时,应当审慎辨明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运用相应的制度,而不宜将法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扩大化适用。
(三)在宏观上,对公司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经验表明,公司制度之于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实质性的作用。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屹立于世界经济之林,取决于本国公司制度是否发达以及本国的公司企业在国际上是否具有竞争力。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关注公司制度的发展。当然,从社会角度或者其他法域,还需要考虑公平问题。这是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博弈的时代。效率优先,抑或是公平优先,取决于本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详言之,如果本国经济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以考虑公平优先;如果尚处于发展阶段,或者不发达阶段,则应考虑效率优先。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本国经济以及公司企业离国际领先的阶段还有不短的距离,还需要整个社会善待公司企业,给予其发展的空间,而不应轻易否定其人格,令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只有充分维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让我国的公司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若干建议
(一)深刻理解公司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为我国公司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涉及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而平衡点则在于是否依法承认和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则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通过公司获得清偿。鉴于公司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只看到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应综合衡量,既不过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至于让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个公司法的基础动摇,也不过分保护恶意股东的利益,以至于让公司制度沦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合法外衣。从这一点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慎用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倾向倒是契合了这一价值判断,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