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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

  

  从现有法学话语趋势看,以业界论,无论中外,“左翼”思想并非主流。在中国法学界甚至法律界,“左翼”意味着“政治化”、“非严格法律路线”,意味着与现代法律--自然首先是现代法学--的观念不甚协调。[8]而在西方法学界,“左翼”在各种学说纷呈之中已显“陈旧”。[9]在这样的背景中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以法学内在意义而言,可能有些“不合时宜”。但如果看到并且承认法学必须回应时代的问题,同时看到,因时代问题的变异、反复、多重,法学多少亦有“时尚”(实为回应社会)的一面,总是历史、境遇的,甚至有时在重获生机时再现魅力,[10]则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或许会导致我们反而时常乐于接受的一种“旧貌换新颜”。其实,某种法学--如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或许的确具有历史的穿透力,或许暗含了“长久”的意义,故或许享有与法律不可分离的结构因素,只是未被觉察。因此,重要的是,发现其思想法学性质的内在潜力。


  

  二十世纪是关键的时间背景。二十一世纪初期的若干年,作为时间背景,可能同样或更关键。因为,几乎最为成熟的现代法学、法律职业是在这期间完成自己“大业”的。[11]这对中国可能尤其如此。当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针对法律言及“中立”、“客观”、“公正”,还有诸如“技艺”等内容时,盛赞并推进严格意义的法治时,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也十分可能同样“不合时宜”。但如果能够回想起某些曾经的法学,总能从不同角度增进业界对“中立”、“客观”、“公正”包括“技艺”的新颖理解及深度理解,[12]包括针对法治,[13]则重温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或许会别开生面。依然重要的是,需要发现其思想上的对法学法律的解放能力。


  

  提到法律、法学的职业,总要论及法条主义。法条主义,可认为是法律、法学职业的正当根基。不能固守法条主义,法律、法学职业的合法性易遭相当质疑。[14]因此,传统法学理论中一直存在的法律保守主义和法律能动主义的论争,即使不可能消失,但亦能发觉,法律保守主义总是容易为人所信奉(并不必然),特别是针对实践。而将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逻辑”置于这一背景中展开讨论,十分有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思想逻辑,基于其法学职业的内生性、“法律的现代性”,故通过一种人们熟悉的理论路径,即语言及思想的确定性基于历史约定而成,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历史约定,则随之可与本文将深入讨论的一种“弹性”法条主义,相互契合,形成更易为人接受、且对法律职业及整体社会法律事业更有益的新型法条主义。[15]新型法条主义,在保持法律职业独立之际,可富有成效地缓解法律职业面对社会民众对立要求而产生的焦虑、紧张,进而增进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及发挥推进社会的作用。而在知识上,新型法条主义,可打开传统及世界法学理论的新前景。随着中国在世界事务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发挥,尤其以和平崛起的方式(这与整体非政治暴力方式的法律形态相对应),基于中国背景而呈现的新型法条主义,或对世界的法律理解提供新的启发。


  

  二、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基本内容


  

  与许多法学学派一样,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边界并不清晰,不仅内容如此,且参与群体亦如此。在中国近现代各种复杂背景下,如政治动荡、阶层纷呈、民族情绪激昂、个人履历漂浮,当然首先是学说林立,许多学者或多或少总会显露左翼情绪。但从今天看,依然有重要者,如蔡枢衡、张志让、李达、朱怡庵、萧邦承。本文将其视为主要代表。在我看,能获得主要思想内容即可便于一个主题探讨,而这些代表已然适宜。


  

  蔡枢衡曾留学日本研读法律, 1930年代开始,在西南联大和北京大学任教,近10年专门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为职业法学教授。[16]张志让早年留学美国和德国学习法律, 1920年代至1940年代,为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并任民国政府法官,兼从律师职业。[17]李达曾为湖南政法专门学校(后改称湖南大学法科)法学教授。[18]朱怡庵(即朱镜我)亦曾为上海政法学院等大学法学教师。[19]而萧邦承,目前虽未发现其生平资料,但法学专业化的著述(其专业化甚至从今天法学角度看也如此),表明其极可能为职业法学学者。


  

  作为左翼主张者,这些学者首先强调了对法律的“揭露”、“批判”,当然,更侧重法学职业的角度、法律内在问题的角度。


  

  如蔡枢衡指出,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法制和政治……的同一性是社会构成的合法则性之现实的形态,是法律的科学性和哲学性之所在……”[20]张志让认为,为理解法律的性质,则需看到,“某一时代的法律,主要地是为那一时代的握有最重要的生产机关的人所形成,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的”。[21]李达认为,法律的性质在于,其“是统治者为保障阶级经济结构而拟订的种种规则,是凭借公权力强制人民遵守的国家规范”。[22]朱怡庵类似地提到,“法的关系是与阶级的利害有直接的关系的”;[23]“法是阶级斗争的归结,阶级斗争的冲突停止于所与的某阶段时的力的均衡之反映”。[24]萧邦承则在讨论西方法律社会学时提到,“财产所有权与契约自由既得了法律极力的保护,而有产阶级便依赖法律,尽情发挥彼等的资本力量,以扩充最大的财富”。[25]


  

  这些学者其次强调了法律的“革命”,当然亦从法律本身来强调。如蔡枢衡指出:


  

  所谓恶法亦法的见解,不是无意中误把法之所以为法的条件(政治意志)当作或代替了法之所以为法的根据(历史法则),便是有意为暴民政治辩护。在国家生活之前提下,不表现政治意志或和政治意志相左的法律,固然不是法律;违反历史法则的法律,尤其不算是法律。国家意志虽为历史法则一因素,然而既不是历史法则的全体,也不是历史法则的本质。合理的见解,当然只有认为恶法不是法。[26]


  

  朱怡庵提出:“被压迫的劳苦民众只有团结自己的力量,自动手的来颠覆既成的国家制度,创建自己的国家权力,设置自己的法的关系然后才能真正的确保自己的利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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