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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

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



——新型法条主义如何可能

刘星


【摘要】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思想逻辑,基于法学职业的内生性,可通过一种人们熟悉的理论路径,即语言及思想的确定性基于历史约定而成,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历史约定,与“弹性”的法条主义相互融贯,形成更易为人接受、且对法律职业及整体社会法律事业更有益的新型法条主义。
【关键词】左翼法学;法条主义;约定;思想合作;法学职业
【全文】
  

  一、问题、背景、观点


  

  本文集中讨论中国早期左翼法学,阐述其遗产价值,并侧重分析与之相关的新型法条主义建构的可能性。作为定义,同时也与本文研究目标相关联,中国早期左翼法学是指在1949年之前,具有社会分工意义、职业专业意义且主要表现“法律、法学”主体身份的学者--如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的主张“底层民众法律意愿”学说;[1]而法条主义,简单说则指“恪守条文”。


  

  在中国,左翼法学为人熟知,跨越近百年,其中既包含了上述法学,也包含了1949年以前在解放区形成的以毛泽东、董必武思想为主要渊源的左翼法学,及后来1950年代初步形成且延续至1960年代的学习前苏联的左翼法学,另从1980年代开始,至今些许式微的当代左翼法学。但在法学界,以学术研究对象论,本文所指中国早期左翼法学常被忽略,未有认真对待,而其他左翼法学则备受关注。[2]


  

  细分辨,需首先指出,本文所指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特点在于“身份”,即主要是现代意义(同西方意义)的法律家、法学家的身份(尽管是在中国近现代)。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看,此标记了“法律的政治”。而其他中国左翼法学,也因“身份”,即主要是政治家,或从事另外学术职业如广义政治学研究的学者,或非现代意义的法律家、法学家的其他身份,[3]则标记了“政治的法律”。[4]毫无疑问,全部左翼法学均强调法律与政治的紧密纠缠、内在关联。[5]但“法律的政治”,如当代学者所熟悉,意味着以法律为基点,在法律中展示政治的元素,政治被吸入法律;而“政治的法律”则主要意味着以政治为基点,在政治中主张法律的伴随,法律被归入政治。


  

  此外,相对而言,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另一特点在于“中西融合”,即通过留学、西文阅读、域外交流(主要与西方及当时日本)等方式表现出来的西方现代法学在中国的“存在”,如熟知西方现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并能顺利运用西方现代法学方法。此标记了“法律的现代性”。而其他中国左翼法学,更主要强调现代政治化国家建立、巩固、发展的概念,故表现了“国家的现代性”。“法律的现代性”表明,法律本身是改变、推进社会的主动力,法律在自身革命、完善之际可完成现代国家的部分重要甚至主要使命,法律自治本身即为法律存在的前提。[6]“国家的现代性”则表明,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可用手段之一,甚至并非主要手段,[7]而且国家的革命、完善也许是法律的革命、完善的前提,法律并不存在自治问题。


  

  显然,当代中国的法律、法学主体,随着现代法律制度、法学教育的发展、扩张,业已成为重要的一类社会行业阶层。其也体现并张扬了法律、法学业内主体的身份,展示了“法律的现代性”。时至今日,在更多意义上,不论是否情愿,人们只有乃至必须接受随行业利益、法治意识形态推动而来的这一行业继续存在、发展的现实。于是,当中国百年来的动荡、变革及中国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依然延续之际,甚至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依然如此,而且,从中国遵循“政治的法律”、“国家的现代性”路线的左翼法学思潮或法律思想总是“在场的”--至少从未消失甚至常常时落时起,如从国家治理角度不断提出“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提问: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由内(法律)向外(社会)作出回应的思想实践,本身是否包含了针对中国而言的某种法学性质的潜在历史逻辑,即从法学内部看,左翼元素是否本身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如果较为宏观地提到中国在今日乃至未来世界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则在知识层面上,延伸的问题是:作为一种法学知识,其对世界法学知识是否存在弥补其某些不足的积极含义?


  

  从现有法学话语趋势看,以业界论,无论中外,“左翼”思想并非主流。在中国法学界甚至法律界,“左翼”意味着“政治化”、“非严格法律路线”,意味着与现代法律--自然首先是现代法学--的观念不甚协调。[8]而在西方法学界,“左翼”在各种学说纷呈之中已显“陈旧”。[9]在这样的背景中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以法学内在意义而言,可能有些“不合时宜”。但如果看到并且承认法学必须回应时代的问题,同时看到,因时代问题的变异、反复、多重,法学多少亦有“时尚”(实为回应社会)的一面,总是历史、境遇的,甚至有时在重获生机时再现魅力,[10]则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或许会导致我们反而时常乐于接受的一种“旧貌换新颜”。其实,某种法学--如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或许的确具有历史的穿透力,或许暗含了“长久”的意义,故或许享有与法律不可分离的结构因素,只是未被觉察。因此,重要的是,发现其思想法学性质的内在潜力。


  

  二十世纪是关键的时间背景。二十一世纪初期的若干年,作为时间背景,可能同样或更关键。因为,几乎最为成熟的现代法学、法律职业是在这期间完成自己“大业”的。[11]这对中国可能尤其如此。当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针对法律言及“中立”、“客观”、“公正”,还有诸如“技与全球化的进程依然延续之际,甚至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依然如此,而且,从中国遵循“政治的法律”、“国家的现代性”路线的左翼法学思潮或法律思想总是“在场的”--至少从未消失甚至常常时落时起,如从国家治理角度不断提出“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提问: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由内(法律)向外(社会)作出回应的思想实践,本身是否包含了针对中国而言的某种法学性质的潜在历史逻辑,即从法学内部看,左翼元素是否本身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如果较为宏观地提到中国在今日乃至未来世界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则在知识层面上,延伸的问题是:作为一种法学知识,其对世界法学知识是否存在弥补其某些不足的积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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