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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是否可能:WTO多哈谈判的未来

【作者简介】
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注释】关于多哈回合的背景,参见Joseph E. Stiglitz & Andrew Charlton, Fair Trade for All: How Trade Can Promote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41-66.
2006年7月24日,由于主要的谈判者之间差距过大,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宣布,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暂时陷入停顿,其关键分歧是农业和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6_e/ mod06_summary_24july_e.htm (2007年11月10日访问)。2007年1月31日在日内瓦总部召开由全部150个成员大使参加的会议,与会大使一致表示支持日前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WTO小型部长会议上做出的决定,并投票支持全面恢复多哈回合各个议题的谈判。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7_e/gc_dg_stat_ 7feb07_e.htm (2007年11月10日访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解释性说明(explanatory notes)中明确规定: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区成员。由于WTO的成员既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不具有主权国家身份的单独关税区域,即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所以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成员间体制”(inter-member mechanism),但是鉴于国际关系中习惯于以国家为单位进行思考,而且在WTO中上述三个成员的立场和影响都不是明显,WTO的运作机制符合国家间机制的基本特点,所以为了便于借鉴相关的理论,暂时不是十分准确的借用这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522页。
国家之间的机制安排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制度化水平的正式化、集中化和授权化三个维度,有学者将国际制度分为非正式协议、自我实施的正式协议、一般的正式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几个层面。参见田野著:《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有学者认为,存在着不以国际组织形式而存在的国家间合作,如国家间论坛性组织、国际组织间的联合机构或者项目以及条约机构,参见饶戈平、胡茜:《全球化时代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载饶戈平主编:《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0页。值得说明的是,尽管国家之间的合作程度会有所不同,主权者之间的协议均作为基础,机制中国家/成员的实力对比始终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国家间机制与超国家机制的区别。作为超国家机制的尝试,欧洲联盟(EU)的法律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性。这意味着欧盟的成员国在欧盟的权限范围内受制于欧盟的法律规范。欧洲法院可以直接要求有关成员国停止不符合欧盟有关法律的行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
张乃根、宫万炎等:《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之初,美国和印度等国家曾就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进行过全国性的讨论。其中尤以美国的“1994年主权大辩论”为甚。1994年4月15日,美国谈判代表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上签字后,政府主管部门将它呈交美国国会审议批准。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就此举行了一系列的听证会。许多议员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横加指责,认为批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是违宪行为,担心它会侵蚀美国国家主权,特别是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会损毁、剥夺美国的国家主权。而另一些议员则认为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包括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全无损于美国的国家主权。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最终以美国参众两院相继批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收场。但200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案(FSC Case)的裁决再一次触动了美国人脆弱的主权神经。当年3月6日,来自参众两院的十名议员提出了第90号联合动议(H. J. Res. 90),要求美国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许多议员担心美国的主权会在外国非民选官僚的操纵下委曲求全。他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章和政策不得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义务妨碍了国会源自宪法的立法权力,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外国销售公司法案的裁决限制了国会的法定课税权,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秘密处理申诉的方式更是对民主原则的侵犯,而世界贸易组织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最终只是为了建立一个世界性政府的“贸易部”。参见林长远:《世界贸易组织与国家主权》,www.wtolaw.gov.cn; www.rense.com/general2/house.htm(2007年11月10日访问)。新世纪以来,很多美国人对于美国的就业和出口的不满逐渐升温,商界、农民和协会组织也对WTO表示不满,认为WTO提供了最好的减轻争端的法庭。佛蒙特州众议员伯尼·桑德斯一向以严厉批评全球化,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协议而著称。这位独立的众议员坚持认为,这些经济活动和组织已经损害到美国中产阶级的利益。美国佛蒙特州无党派人士Bernie Sanders连同10位其他立法者,其中包括德克萨斯州共和党人Ron Paul于2005年3月提出了退出WTO的解决建议。美国一些立法者因抱怨WTO促进了美国贸易赤字创新高而提出退出这一组织的建议,众议院筹款委员会(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2005年5月24日投票反对美国退出WTO。参见荆引:《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反对美国退出WTO的建议》,finance.sina.com.cn/forex/forexroll(2007年11月10日访问)。
Hans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6th ed., McGraw Hill 1985, p. 31.
CF., Robert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 Vol. II, July 1957; Kenneth Waltz, America’s European Policy Viewed in Global Perspective, in Wolfram F. Hanrieder ed.,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rn Europe, Winthrop 1974, pp. 13-14; Karl Deutsch,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entice Hall 1968, pp. 21-39.
威廉·内斯特:《国际关系:21世纪的政治与经济》,姚远、汪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多米尼克·萨尔瓦多:《国际经济学(第八版)》,朱宝宪、吴洪、俞露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0页;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184页。
一些经济学家假定竞争者的力量彼此接近,而由于分工不同,各自在某些方面具有别人无法替代的特长,在这种情况下的自由竞争会使所有的参与者获得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平等的参与者的情况是不可能的。所以完全竞争也仅仅是一种假设。
在全球化的领域,有一种20:80的设想,即世界上只有20%的人工作,另外80%的人处于无业的状态。参见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对民主和福利的进攻》,张世鹏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第1-6页。
Jason Nardi, WTO-Special: Free Trade or Fair Trade?, Inter Press Service News, http://ipsnews.net/ news.asp?idnews=31371(2007年11月10日访问)。
The Free Trade myth, http://www.maketradefair.org/en/index.php?file=issues_freetrade.htm(2007年11月10日访问)。
比如,美国的家庭农牧业从业者就深感到美国与南美国家进行自由贸易造成的不公平的结果和巨大压力。见Fair Trade vs. Free Trade, 美国全国农民联盟(National Farmers Union, NFU),www.nfu.org/issues/trade/ fair-trade-vs-free-trade(2007年11月10日访问)。
参见罗伯特·E.勒纳等:《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版,第550-557页;菲利普·李·拉尔夫、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伯恩斯等:《世界文明史》,赵丰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70-885页。
WTO还有另外一种公平贸易的提法,经常是指避免扭曲的市场竞争,也就是禁止倾销和补贴。倾销和补贴被视为“不公平贸易”, 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被规则认可为“公平贸易”。但反倾销措施所体现的公平贸易原则既可以维护竞争秩序,也能起到限制国外商品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因而,各成员乐此不疲, 频繁使用,尤其是发达成员成为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公平贸易”措施的大户。发达成员出口贸易更多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相对于各国都能生产的服装、钢铁等低技术含量的加工制造业产品面临的竞争较少。而竞争越激烈越容易产生倾销和补贴等所谓的“不公平”行为, 于是发展中成员就存在更大被指控为倾销或补贴的机率, 而受到包括来自发达成员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指控。这很显然不同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角度观察到的公平贸易。
Mehdi Shafaeddin, Free Trade or Fair Trade? An enquiry into the causes of failure in recent trade negotiations,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Discussion Papers No. 153, December 2000, pp. 5-15.
The Free Trade myth, http://www.maketradefair.org/en/index.php?file=issues_freetrade.htm(2007年11月10日访问)。
刘志云著:《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88页。
Cf. e.g., Signing Away the Future: How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rich and poor countries undermine development, Oxfam international, 1997.
田野著:《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章、第三章。
Robert O. Keohane &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3rd ed., Longman 2000, pp. 10-11. 就GATT的建立而言,可以佐证这一情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迫于国内垄断资本的压力,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逐步提高关税税率,抵制其他国家工业品的进口。特别是由于1929-1933年爆发了历史上规模空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为了转嫁危机、挽救国内产业、提高就业水平,纷纷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鼓励出口和实行外汇管制等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大大加深了危机。深刻的教训促使各国开始认识到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1933年3月,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后,国务卿赫尔开始倡导遏止关税保护战,提出了“睦邻政策”,于1934年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在3年内与各国协议互相减让关税。根据该法,美国与苏联及欧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协定,把美国的进出口关税降低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此扩大及其他国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同年10年,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送由各国政府批准。与此同时,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的多边关税谈判取得成功,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使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协议合在一起,构成一项单独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很显然优于国家之间的单独谈判,特别是GATT确立的普遍最惠国待遇使得谈判的结果对绝大多数参与主体而言可以直接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当然,在国际机制运作中也会发生搭便车(free-riding)的现象。
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教授指出:参加或接受一项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缩小了国家政府行为自由的范围。至少,某些行动如不符合条约规定的准则,就会导致触犯国际法;1994年美国这场有关维护本国主权的全国性大辩论,其实质和关键就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之间恰如其分地分配的问题。John H. Jackson,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United States Accep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uguay Round Results, in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36, Special Double Issue, 1997.
J.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ed., MIT Press 1997, p. 109-111; J.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98, p. 99; E.-U. Petersmann,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Foreign Trade Law and Foreign Trade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Switzerland, University Press Fribourg 1991, p. 219.
“国际法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创造的。……法律是某种政治秩序的产物,单凭存在着种政治秩序这一点,就足以使法律具有约束力。” 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
实际上,联合国的实践是这方面的代表。在联合国大会、贸发会议主导之下形成的一系列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决议都对国际经济格局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在1963年举行的GATT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
实际上,即使是认为国际关系主要取决于大国力量的现实主义学者,也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并非没有任何道德的位置。早在1939年,爱德华·哈里特·卡尔就指出“在国家之内,每个政府都需要权力支撑自己的权威,但他同样需要被统治者的许可作为自己的道德基础。国际秩序也是如此,它不能仅仅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之上。……坦诚接受经济利益需要服从社会目的,承认经济上的实惠不一定是道德上的高尚——这样的态度应当从国内领域延伸到国际领域。”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15页。
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据此,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2003年8月30日,经过20个月的艰苦谈判,成员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令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较贫穷国家能更容易进口到较便宜的、在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下生产的未注册类药品(国际上把未经专利授权的生产称为“非注册生产”,其产品售价大大低于专利保护下生产的同类药品的售价)。参见那力、何志鹏、王彦志著:《WTO与公共健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31-35页;冯洁菡著:《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以TRIPS协议为中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黄志雄著:《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7页。
在GATT时期,东京回合中出现了一系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范,主要包括“授权条款”和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守则和决定。具体表现在这些守则都包括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的条款,发展中国家执行守则遇到困难时提供技术援助,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适用这些守则时有一个更为宽松的时间间隔,及在程序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对某些规则的例外。包括《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第3条第12款、《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第14条规、《政府采购协议》第3条、《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3条、《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第12条、《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宣言》第2段、第12段、《关于为发展目的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而乌拉圭回合当中在知识产权领域以美国为首发达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最终通过了几乎完全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了很大的威胁。乌拉圭回合的很多协定虽然也有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模糊和规则,而且很多时候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参见王世春:《从发展中成员角度看国际贸易规则的不公平性》,载《国际经济合作》2004年第10期;朱晓勤著:《WTO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章。
何志鹏著:《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378页。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构想,参见E.-U. 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以后,特别是556-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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