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平贸易的部分实现
从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出,WTO既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体系,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国家之间靠自身力量博弈的体系。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体现着当今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间的力量对比左右着这一关系和秩序的基调;而国家之间在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和对于未来发展前景的未知又使得强者有所顾忌,不会轻易的为所欲为,而会选择为其行为寻找合法性,同时不完全的显露出强权政治的格局,而是遵从一定的道德规范。这一点不仅在经济领域得以佐证,在军事、环境、文化等领域同样有着众多的例子。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贸易并不完全是镜花水月。如果具备了明确的目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据理力争,找到关键的突破点,倾向于公平的贸易体制是有可能的。学者提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地位的几个途径:增加出口产品市场准入,包括拓展发达国家主要向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免除关税和配额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多哈议程谈判全面取消发达国家提供的巨额农产品补贴和其他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措施,大幅度增加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加快海运、建筑业等非熟练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的自由化进程;对于TRIPS、TRIMS、GATS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协议进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均衡性的修正;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与贸易有关的能力建设、实现程序的公正。[32]
这种谈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平贸易,至少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发展中国家的团结程度。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经验教训,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谈判中采取了分化阵营、逐一攻破的方式,来推行其主张,使得谈判的结果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发达国家。这一点在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特别是知识产权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明显,所以乌拉圭回合总体上看是发达国家全盘得利、发展中国家所获无多的一场谈判。为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立场,必须首先明确所谓“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全球化”实际上只是一种乌托邦一般的畅想,必须对全球化的趋势有所约束才有可能实现比较平稳的国际社会局面;国家之间的利益仍然存在差异,每一个国家在做出让步的时候都必须度量受益与损失是否成比例。在明确立场的基础上,只有团结一致才有可能获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结果。回顾从GATT到WTO的整个谈判过程,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就会在最终规范中取得一些有利的结果;反之,如果被分割、改变立场,就会导致大规模失利的情况,乌拉圭回合结果的多数规范对发达国家有利就是明显的例证。[33]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的技巧。实力决定着多边贸易谈判的基本方向,而谈判的技巧则决定着谈判结果的细节。国际法律规范是国家之间商谈的结果,这些规范越是具有操作性,就越取决于规范的细节。正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体现的,规范的用语、结构对于争端解决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作用。在当前的WTO谈判来看,虽然贸易大国、经济强国决定多边贸易规范的基调不能发生变化,但是规范的具体落实是具有弹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好的谈判技巧,在规范的确立中提出对于发展议题比较有利的提案,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一些。这需要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和运作有着更为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在人才和知识上做出更为充分的准备。
六、结语
从全球发展的维度逐渐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是对全球化经济进行法律调控的远景目标之一。[34]倾向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较为正式的、法律化的贸易安排会在WTO多哈回合的最后成果中有所体现。但是在WTO仍是国家间体系的前提下,其自身只能是一个以主权国家的意愿为导向的、较为松散的机制,而不能形成高度法制化的宪法性体制。[35]这也就意味着,在谈判中因为实力强大而占据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做出实质性的、关键利益让步是不可能的。这种利益对比的差异仍然会使整个的谈判结果的天平指针倾向于发达国家,而不是相反。总体上看,这一情况仍然应当被视为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就,而不是失败。因为国际机制的存在毕竟优于纯粹无政府状态下完全的实力对比;发展中国家毕竟可以用道义的力量和团结的实力获得一些对其本身有利的规范设置。国际贸易秩序的整体改观实际上也就得益于这些逐渐的、累积的进步。这既是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希望所在,也是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