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层次,在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历史原因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根据前一层次,我们的论断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大实力差异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进而言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上的侵略和殖民行为。现在的发达国家当时正处在商业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它们对于当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进行剥削和掠夺,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是不人道的。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体现为大规模的抢夺财富,而且也体现为贩卖奴隶和劳工(非洲的黑人奴隶、华工)。[18]在这种过程中,这些如强盗一般的国家如吸血鬼一般逐渐发达、强大,而那些殖民地则财富空虚、经济发展模式失衡,成为欠发达的地区,从19世纪以后到20世纪中页的反殖民化运动使这些地区成为独立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独立就富强起来。它们仍然由于存在问题的国际经济体系而受到剥夺。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世界经济秩序本身就具备着不公正性。以这种不公正的进程而导致的不公正的结果、即不平等的参与者而进行的表面上“公正”和“自由”的竞争,显然是不会取得公平的结果的。
所以,自由主义不意味着公平交易。自由贸易的发展不仅会损失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对发达国家内部的薄弱的环节,也有着极大的冲击。[19]正因为这样,对世界各国都有利的自由贸易主张被称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神话”。[20]
三、实力主导与公平贸易框架的困境
正因为WTO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机制,所以在规范制定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对于经济大国的依赖。虽然事实情况是:在过去,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都曾使用过贸易保护政策来使其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直到其足够强大、可以在不受保护的状态下存续和发展。现在它们利用WTO来拒绝贫困国家走同样的道路发展自己的经济。它们强烈推崇自由贸易,认为包括关税、配额在内的所有贸易限制均应禁止,每一国家应当尽其所能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由此带来共同的繁荣。
公平贸易论者主张,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的人们通过将其产品以体面的价格出售给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自己走出贫困。它们也应当有权利保护其产业,使之逐渐壮大,直到能与更发达国家的产业竞争。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试图在世界经济中摆脱被动的、单纯遵从规则、从而在利益上流失较大而收获较少的局面,主张建立新的规则,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的优惠措施,使发展中国家逐渐增强贸易能力、增加外汇储备,并拓展到提升整体经济实力,从而扭转国际经济中贫国愈贫、富国裕富的马太效应,破除由于以往的殖民体系而形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进程首先体现在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中,进而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系列规范与实践之中。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随着国际政治秩序两极格局的瓦解、自由主义思潮几乎一统天下而席卷整个世界。具有一定对立性质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显著意义有所降低。但是,发展中国家摆脱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体制上落后局面的期望始终没有放弃。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作为后现代思潮一部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样体现出了这样的愿望。此种愿望仍然在包括WTO在内的国际制度体系中不断的表达和争取。
但是,WTO对于发展的主题兴趣并不大。WTO总体上意味着将自由贸易的价值观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以更明确的条文、更清楚的权利义务配置、更清晰的争端解决程序将所有的成员安排在经济全球化的体系之中。尽管理论上说,WTO规范应当拆除富国的贸易壁垒以使贫穷国家的商品进入该国,同时允许贫穷国家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但是,实际上富国利用其实力和影响操纵规则以谋取自身利益,最终结果则很可能是踢翻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使贫穷国家在贫困的泥潭中越陷越深。[21]在强调国家平等的权力结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继续沿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如在做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未正式表示反对,则应认为有关机构已经对所提交其审议的事项达到了协商一致。这种方式和联合大会的投票表决是不同的。这种程序实际上意味着有一些国家可以操纵有关事项的发展方向,而那些强大的国家在这方面占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