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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是否可能:WTO多哈谈判的未来

公平贸易是否可能:WTO多哈谈判的未来


何志鹏


【关键词】公平贸易;WTO多哈谈判
【全文】
  

  自2001年开始的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发展回合,其目标是使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让国际贸易体制成为一个更为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则框架,所有的参与者都从中得利,而非一方得利,另一方受损。[1]然而,贸易谈判的实际进行过程中,却并不是按照预期的轨道行进。谈判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使得发展的目标实现起来步履艰难,几乎夭折;[2]而最终是否能达到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目标,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的达到公平贸易的目标,是以WTO成员为主体的世界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WTO的性质入手,利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分析WTO从实体和程序规范的层面实现公平贸易、构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秩序的可能。


  

  一、作为国家间体制的WTO


  

  成立于二战之后、作为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基石之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后继者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在成员协议的基础之上,通过成员(即GATT时代的缔约方)之间的共识和协作展开活动,是典型的国家之间的体制。[3]


  

  作为国家间体制,WTO的存在与发展只能是循序渐进的。因为国家间体制首先意味着主权的至高性。WTO虽然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多边贸易谈判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但它仍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国际组织,[4]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机制。[5]为了实现WTO的有关功能,成员之间在表面上平等的基础上做出承诺,并履行承诺,共同遵守多边贸易纪律(也就是关于贸易管制方面的国际法),让渡出部分主权权利。但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构成了国家主权存在的外部条件,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对国家主权的宣示必须得到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承认。所以,为建立国际组织而受到限制或转移的主权权力也必须得到国内权威机关和民众的认同,而这种对主权的限制或转移是以国家的承诺和其他国家对此承诺的信任和尊重为前提的。尽管国际组织作为主权国家的创造物是以成员国家对自己主权行使的特定克制、自我约束和其他成员国的集体监督为基础并在成员国家转移的特定权力范围内活动的,国际组织的活动通常也会对成员国的主权产生影响,从而引发成员国国内对国家主权的忧虑和重申。因而,WTO的功能和目标都不意味着WTO可以直接对成员发号施令,更不意味着其有可能忽视各个成员的存在而自行确立规范。[6]在WTO之内,成员之间依据自身的意愿和相互之间的协议而进行合作,其基础是决定内部与对外事务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不容干涉的。


  

  国家间体制同时也意味着该机制的行为必须被成员所遵守的程度是有限的。国际社会至今为止仍然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对于每个国家而言,只在从长期和全面的观点观察得利的时候,才会做出承诺和履行承诺。众所周知,在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以前,由于国际贸易关系缺乏全球性的规制,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基本上仅服从于“丛林规则”。具体表现为20世纪2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各国高筑关税壁垒,以邻为壑,相互倾轧,不仅导致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大危机,使得资本主义各国经济普遍受到严重打击,而且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鉴于这种完全的自我救济状态最终形成的全盘皆输、没有赢家的状况,这些国家才建立起多边贸易体制,以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规制,使之在更为有序、更加自由的状态下运行,减少政府行为对贸易活动的扭曲。从这一点看,国家选择多边贸易机制的初衷是这一机制对各国经济的发展有利。WTO正是这样,只有对本身有利的时候,成员才会遵守相关的规范;否则,相关成员会选择放弃规范,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如果这种违背规则的行为未被察觉或者即使察觉也没有引起争议,则国家违背规范的选择在此种体制下没有付出明显代价;如果国家的违规行为被其他有关成员发现并提出反对,则可能导致争端解决程序的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成员会选择使用证据、法律解释、利用程序设计本身的各种因素等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为自己的行为开脱、维持相关的做法;[7]如果最终在争端解决中失利,至少还获得了保持某种做法的时间;如果争端解决的结论对该成员具有根本性的不利,该成员可能会选择退出这一体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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