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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系争措施具有时间限制,但这一限制不能同样适用于证据。因此,应将系争措施和用来证明系争措施违反WTO规则的证据区分开来。不能仅仅因为某一证据存在于专家组成立之前或之后,专家组就不能对其进行考虑。专家组在确定某一存在于专家组成立之前或之后的证据之关联性和重要性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4]


  

  (五)本案对系争措施的认定


  

  本案专家组将系争措施认定为欧共体海关法律在具体海关领域的执行,而上诉机构认为本案系争措施为欧共体海关法律整体的执行。由于专家组将系争措施限定在一个较为狭窄的领域,导致美国的主要实体主张没有得到审理。美国贸易副代表约翰·裴农努(John Veroneau)指出,“我们还将申请原专家组对欧盟海关法律体系视为一个整体作出更广泛的裁决。”[25]


  

  四、对系争措施的几点思考


  

  系争措施的确定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基础性问题或曰先决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何确定系争措施与当事方的利害攸关。因此,WTO争端解决案件中关于系争措施之争议非常之多,且专家组关于系争措施的认定大多被提起上诉。专家组确定系争措施的目的在于厘清案件范围,使得当事方得以针对核心问题进行争端解决。但专家组关于系争措施之认定被上诉的比例之高,似乎说明,尽管专家组对系争措施做出了认定,但当事方并未感到信服。虽然当事方上诉之动机可能为进一步澄清系争措施,或者利用系争措施问题拖延争端解决的时间,但这似乎也可说明,系争措施问题可能成为当事方滥用的诉讼工具。例如,起诉方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使用模糊字眼,以囊括广泛的系争措施,并使被诉方难以准备其抗辩。另一方面,被诉方也会极尽全力对系争措施提出异议,如果目的达到,则某些措施可免受控诉。但上诉机构在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中曾经指出,“WTO争端解决程序仅仅旨在公正、快速与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发展诉讼技术。”[26]


  

  从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来看,可发现专家组对系争措施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上诉机构则采用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有学者认为,如果对系争措施的认定过于宽松,将会使专家组审议范围扩大而影响效率;如果过于严格,将会有剥夺起诉方要求充分审议其案件的权利之危险。[27]然而,笔者认为,专家组似应采用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为妥,因为这样可使争议的实体问题尽可能多地得到处理,有利于争端的积极解决,即使专家组逾越了其职权范围,对不该审理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在上诉阶段还有纠正的机会。如果专家组采用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在争端解决尚未进入实质阶段前,于程序阶段便任意排除某些系争措施于职权范围之外,那么该被排除的措施在这一回合将得不到审理,因为专家组的这种排除是决定性的,即使被上诉机构推翻,也没有任何实体上的意义,原因是上诉机构只能进行法律审,对于专家组没有审理的问题无权审查。因此,被专家组排除在其职权范围之外的系争措施要得到审理,只能等到下一个长长的轮回。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就是这样,但这不能责怪专家组,美国自己也有责任,且责任不小。如果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用明确的语言指出系争措施为欧共体海关法律整体的执行,事情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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