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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多边主导的中国—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模式研究

  

  理性规则的第3条要求是无强迫性要求。对于该要求主观上不允许区内任何国家采取威逼利诱的方法强迫其他国家接受或放弃违反其意志的要求。且如前所述,客观上在该区域也没有具有霸权性质的主导国的存在,无强迫性要求不难贯彻。[6]


  

  当然,只满足上述的理性规则并不能保障自由贸易协定的建立,我们有必要对各成员国的诉求提出某些限制,以加强构建的效率。


  

  3.各成员国的诉求应遵从真诚性及相互性的要求,加强协定的构建的效率


  

  虽然在建立协定的协商过程中,要遵从权利平等、普遍性要求,但是各成员国在提出诉求时,仍需遵从某些纪律,而不是毫无限制,使讨论失于泛泛,无法达成共识。任何成员的诉求均应是真诚的,均是自己确信的原则,且主张本身应无矛盾之处。即不能采用双重标准,易地相处,其仍能作出相同的主张。现在WTO协定中最遭发展中国家诟病的就是发达国家采取双重标准,在其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行自由贸易理念,而在其相对弱势的农业等方面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而新一轮贸易谈判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取消农业补贴方面的谈判没有进展。


  

  保证协定公平的方法之一是各成员国的诉求必须遵从相互性的要求,即达成的协定不能只使某些成员在该协定的安排下持续地获得过多的利益,若是如此,该协定就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其达成的可能性就会减弱,即使达成,其被遵守也会成为问题,致使协定的稳定性遭到破坏。值得庆幸的是协定的相互性是可以被遵从的,因为中国、东盟和区内成员国在权力、信息、知识和独立性方面是相对均平的,各方都没有任何理由从各自认为是极限的地方再做让步,他们也都认识到其他成员不会从此极限再做让步,这种情况下,他们大致会在其交会处相遇,[7]达成各成员都可接受的协议。


  

  4.达成协定时其他应被遵守的原则


  

  由于东亚地区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与文化历史千差万别,彼此间对业已存在的各种经贸理论和价值观难免有不同看法。若将自由贸易协定置于完全理论化的协议之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勉强为之,也将不可避免地将某些本可达成协议的议题排除在外或使协议的达成耗费大量时光,使其效率大打折扣。而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教授所提出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理论可以作为解决此类议题的原则。孙斯坦教授认为,尽管人们对于是非善恶存在各种理论,但是对于如何解决具体问题却往往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他把这些有关具体问题或者低层次的协议(狭义的)具体规范的一致意见称为“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并且认为,“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可以减少由于长期存在不同意见所带来的政治成本。[8]中美联手阻止四国入常就是该理论的最好说明,中美反对的理由各不相同,甚至在日本入常的问题上,中美观点严重对立,但此种对立并不妨碍双方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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