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讨论前提,为建立公正的贸易协定打好基础
首先,各国应将自由贸易就是公正贸易的观念作为实际先在的确信和共识当作讨论的基础。虽然实践证明自由贸易有很多缺陷,但因还没有更好的发展经济的手段,所以目前为止其还是最可行的。这就要求我们制定规则时,仍会注重形式正义,坚持机会和程序的平等。而形式正义就要求法律和体制应当平等地(以同样方式)适用于各个成员。这就意味着为因竞争力弱而导致的获利幅度较小的国家制定的优惠措施要有所节制。更何况,中国与东盟国家大都是处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差距并不大。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多边或单边贸易协定所达成的理念与原则,可以作为东亚贸易协定的基础或被借鉴。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作为WTO成员不可能违反WTO的原则,所制定的协定只能放宽对自由贸易的限制而不能收紧。而对诸如保护知识产权这类为统一市场制定标准的协定其保护程度只能收紧而不能放宽。另一方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理应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那样,在反倾销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WTO未涉及的投资、环境与劳工保护方面作出尝试,并为将来WTO协定的改进提供借鉴。
再次,对于正在建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或拟建的东亚自由贸易协定对其目的或规则都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其目的与规则都只能近似的实现。各国不应认为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就能解决各国自己的所有经济问题,也不应认为公平正义能在协定中得到完美的体现。有这样的意识,各国可以较开放的心态来对待协定的制定。
2.遵从理性原则,保证自由贸易协定的公正性
理性规则的第1条要求就是平等权利要求,即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均可参与规则的制定。要贯彻该原则,除了在各决策机构的组成要向所有成员开放,投票时实行一国一票原则,特别要注意的是避免区内有关国家联合,组建类似世界贸易组织的“绿屋会议”的决策模式。笔者不否认“绿屋会议”决策模式在WTO会员众多,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有合理的一面,但其在成员相对较少,没有主导国的东亚自由贸易协定的决策机制中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理性规则的第2条要求是普遍性要求,即任何成员国均可以就规则的建立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可将自己的要求议题化,各决策机构不能拒绝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区内各成员国因国情不同,可能会有着各自不同的诉求,只要其符合促进自由贸易、增进区内人民福祉的精神,各国均应对其要求给予认真的考虑。甚至若该要求只对提议国有利,而对其他国家无害,或者虽单方面满足该国利益,但其在其他议题作出了某种让步,并不违反其在区内利益总体平衡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对该要求也应予以善意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