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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检察官法律地位之比较

两岸检察官法律地位之比较


万毅


【摘要】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历来是检察制度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在检察官制诞生之初,即因此而引发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且绵延至今仍未有定论。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涉及三个相关问题:第一,检察官的法律身份究竟是司法官,还是行政官?第二,检察官与警察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将兵”关系,还是“伙伴”关系,此即检、警关系问题;第三,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即检、审关系问题。对此,海峡两岸检察官制度皆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由此延及检警关系、检法关系均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某种程度上延续了大陆法系传统的两岸检察官在基本法律定位方面也存在共通之处,这就是作为法治国的“法律守护人”,发挥着“法律监督”即“国家权力双重控制”功能。
【关键词】检察官;司法官;检警关系;检法关系
【全文】
  

  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历来是检察制度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在检察官制诞生之初,即因此而引发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且绵延至今仍未有定论,以至德国学者罗科信教授称检察官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所谓检察官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并非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整体组织体系尚未建构完毕,而主要就是指检察官的身份不明、地位未定。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检察官的“法律”地位观点纷纭、争议迭起,是研究检察官法律地位的经典标本和当代“活教材”。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涉及三个相关问题:第一,检察官的法律身份究竟是司法官,还是行政官?第二,检察官与警察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将兵”关系,还是“伙伴”关系,此即检、警关系问题;第三,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即检、审关系问题。


  

  一、检察官的身份地位:是司法官还是行政官


  

  台湾地区并未明确检察官系行政官还是司法官{1},但自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检察官为“司法官”乃台湾司法根深蒂固、牢不可破的观念。{2}最为典型的例证便是:依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法官有权为某项强制处分,检察官亦同样享有,例如羁押、搜索、监听、拘提、传唤。基于法律以及法官保留原则{3},强制处分权的行使,因涉及个人基本权的保障,理应由(司)法官为之。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既然赋予检察官与法官同等的强制处分权,自是将检察官亦视为司法官之一。除此之外,台湾司法实务中一直实行“推检互调”制度,并由“行政院”及“司法院”会同颁订“法官检察官互调办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并重,其任用资格相同,服务年资并计,法官得与检察官互调任职等。实践中之所以推行检察官、法官互调,自是认为两者具有同质性,皆为司法官。


  

  然而,与台湾地区的法院体系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院”)而隶属于“司法院”不同,虽然依照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台湾的检察机关配置在“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法院及分院(台湾“法院组织法”第 58 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但其在行政上却隶属于“行政院”的“法务部”。台湾检察体系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这种“暧昧不明”的关系自此埋下一个问题:检察官究竟系行政官,还是司法官?


  

  1991 年,台湾司法界发生“许阿桂事件”{4},该案因众多涉案政治人物被检察官命令羁押而引发争议,并使检察官能否拥有羁押权成为整个台湾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1995 年 7 月 18 日、8 月 25日,台湾地区部分“立法委员”和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高思大法官分别向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释“宪”申请,1995年12月22日,大法官作出释字第392号解释,认为自权力分立原理,组织结构功能之观点,司法权即审判权,具正义性、被动性、公正第三者性及独立性之特征,与检察权之公益性、主动性、当事人性及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特征,截然不同。因而检察机关并非“法院”,进而宣告检察官行使羁押处分权违“宪”。虽然该释“宪”解释并未完全否定检察官的司法官身份{5},但却已经松动了检察官行使强制处分权的基础{6},并动摇了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7}。


  

  1998 年以推动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为宗旨、以律师为主体成立的“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提出“法官法(草案)”,并积极推动“该草案”在“立法院”获得通过。在该“法官法(草案)”中,虽然第2条即明文宣示“检察官具司法官属性”,但在具体设计部分,则将检察官定位为纯粹的行政官。若该“法官法(草案)”在台湾地区“立法院”获得通过,检察官的司法官身份不啻将被彻底颠覆。该草案因为对检察官司法官角色的强力冲击,而被学者称为一场“挑战台湾深受诟病的检察制度”的战役。{8}虽然该“法官法(草案)”最终因为争议过大而未能在台湾地区“立法院”获得通过,但检察官的身份、地位问题由此被“引燃”而成为台湾司法改革中最具争议和分歧的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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