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因素是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基础上加以考虑的因素。虽然不同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但如果价格相差悬殊,这些产品之间仍不具有合理的需求替代性。因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一定,消费者购买过程其实也是将其购买力在不同产品市场之间分配的过程,消费者受无差异曲线的约束而在特定偏好上花费的支出不可能波动太大。如果两种产品价格相差很大,尤其是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大大高于原产品价格时,这种替代性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并无现实意义。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而且价格低于相关产品的产品,一般应认为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但是某些高价产品如奢侈品所具有炫耀功能是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即使低价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般功能也不应该认为构成同一产品市场。此外还应该考虑特定产品所面向的特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因素,如豪华轿车市场和一般轿车市场、高档服装和低档服装市场由于价格差异很大不应归于同一产品市场。
在US v. E.I. DuPont de Nemours & Co.(1956)案中,美国法院将“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确定为产品市场边界的重要标志。但是,以高度的需求交叉弹性作为有效的“可转换”的指示器的妥当性已经为批评者质疑。[19]首先经济学上需求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它的相关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20]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的符号取决于两种产品的相关关系,反过来,也可以根据两种商品之间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的符号判断两种商品的相关关系。若两种商品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为正值,则这两种商品之间为替代关系,即两种商品之间可以互相替代以满足消费者的某种的需求;如果两种商品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为负值,则这两种商品之间为互补关系,即两种商品必须同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一需求。[21]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够确定两类产品的交叉价格需求弹性系数正负值就可以确定这两类产品是否是替代产品。但目前经济学家提供给我们这方面的资料很少,而且需求交叉弹性分析过程与需求替代性分析的内容和方式也基本相同,也就说,即使引入这一标准实际上并没有给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提供帮助。
美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发展出了附属产品市场(sub-market)理论,执法机关和法院将一个大市场划分为若干小市场,使企业在附属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更容易认定。196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Brown Shoe Co. v U.S.(1962)判决中,为附属产品市场划分提出了七条标准,1.独立的小市场的存在为行业和公众所公认,2.产品有特殊的性质和用途,3.产品生产需要独特的生产设备,4.产品有特定的顾客,5.产品有特定的价格,6.产品在价格变化上灵敏度非常高,7.附属市场应有特定的买主。七条标准可以单独作为确定附属市场的依据,也可以综合考虑,情形由法院选择决定。[22]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可以看出附属产品市场确定标准还不够明确,而且许多关键标准与相关产品市场标准重合,即使不采用附属产品的划分,相关产品市场也可以得到合理确定。如以Brown Shoe Co. v U.S.(1962)案为例,美国最高法院将男鞋、女鞋和童鞋划做附属产品市场,而上述三类鞋功能上显然不具有替代性,实际上是不同产品市场。
(二)供给替代性
市场竞争是由供给和需求两项因素共同构成的。除了需求替代性,企业作为生产者还受到供给替代性的约束。如果某种产品市场中存在垄断,垄断者获取垄断收益的主要方式就是索取超过均衡价格,如果市场中某种产品价格过高,只要其他生产者有通过合理成本进入上述具有需求替代性产品市场的可能性,垄断者仍然不能获得垄断利益。但是不同的产品市场是否有这种竞争者的存在是不同的,这就要考虑供给替代性。如果面对价格不大和暂时的变化,其它产品的生产者能够在成本和风险没有实质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转向生产相关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界定市场时就应该考虑供给替代性。也就是说,将供给替代性纳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需要一定条件,即考虑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能够在“短期内”或者在“合理期间内”,以合理的成本转向生产具有需求替代性的产品。由于供给替代性考虑的竞争者进入仅仅是一种可能,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使用“供方替代性”方法分析相关产品市场,但也是作为辅助手段。[23]如果供给替代性意味着需要对现有的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实质性调整、增加投资、进行战略决策,或者时间拖延,那么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就不应该考虑供给替代性。应用供给替代性分析的典型例子是不同质量和等级的产品,如一般纸张和用于印刷画册的纸张从需求替代性角度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但生产一般纸张的生产者能够快速地以很小的成本转向生产高级纸张,因此上述两种纸张具有供给替代性。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通过分析供给替代性实际实际上扩大了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因为具有供给替代性的产品要与具有需求替代性的产品一起纳入相关产品市场,而且具有供给替代新的产品销售额要纳入相关产品市场的规模。市场是由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决定的,供给者并不是消极的适应需求者的需求,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进行决策,因此,将供给替代性产品纳入相关产品市场是合理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或司法中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也应当对相关产品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