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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

  

  结论


  

  我们生活在一个物质极为丰富的时代,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消费,国际贸易对此功不可没。它不仅减少了国家封闭经济中不完全竞争带来的市场扭曲,增加了各国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同时也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了国际社会的面前,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更凸显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于上述分析,谨得出以下结论:


  

  (一)社会角色造就权利和义务,但无论是否愿意,角色占有者都不得不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25]在这一点上,中国不能也不可能有所例外。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给“中国制造”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中国因此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遭受了不该有的国际形象损伤。但作为迅速上升的贸易大国,中国并没有逃脱和推卸责任,而是敢于面对,自觉自省,对内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以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外积极与相关国家进行国际协调,这些都充分表明了中国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诚意和极端负责的态度。


  

  (二)由于国家间的贸易利益分歧及国家技术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进行国际协调可谓困难重重。贸易是国际社会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支配贸易的法律是调整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固有的国家利益冲突,[26]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国际监管体制的缺失,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变得更为敏感,也更为复杂。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事件表明,为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为着全世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建立一个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产品质量安全国际监管体制已迫在眉睫。


  

  (三)今天的国际社会变得更加相互依赖,但相互依赖并不意味着和谐,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和谐的因素和音符将持续存在。因此,对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际社会需要从“共同体”的理念出发进行治理,需要依据国际法进行谈判、协调并能予以公正解决。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国际监管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在国际法范围内对权利和责任给予更充分的理解,需要在国际法范围内对国际民主做出更清晰地诠释,需要依据国际法把解决这一问题的理念、责任和民主都能付诸实践,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作者简介】
李雪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WTO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注释】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称,每个月其收到的关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达200起以上。
主权是一个糟糕的词语,不仅由于其服务于可怕的民族神话,而且在国际关系中,甚至在国际法范围内,它常常是个口号,是思想性和关联性的代名词。主权意味着许多内容,有些是重要的,有些则是不重要的;有些是能够达成一致的,有些则是互不相容的;有些是不予批准的,有些则是不予接受的。See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 8.
政治利益包括政治独立、国家主权、国家的国际地位等内容。经济利益包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资、技术转让、经济安全等。参见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9-480页。
参见托布约尔·克努成:《国际关系理论史导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见《如何看待全球化的不利一面——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访谈录》,载《参考消息》2005年10月16日第3版。
这些贸易保护包括流行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幼稚工业论”、“改善国际收支论”、“改善贸易条件论”、“增加政府收入论”等,也有流行于发达国家的“保护就业论”、“保护公平竞争论”、“保障社会公平论”、“国家安全论”等,还有被称之为新贸易保护的“分享外国企业的垄断利润理论”、“战略性贸易保护论”、“环境保护论”等。参见海闻等著:《国际贸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355页。
关于这一点,详见Sara Bongiorni, A Year Without “ Made in China”: One Family’s True Life Adventure in the Global Economy,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7.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现在不仅是某些重要产品的廉价生产国,而且在某些关键产品领域,几乎已成为独家供应商。
无论是为产品订立的标准还是旨在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的标准,都具有福利增强性,这是有别于其他受国际贸易规则支配的政策的重要内容。Bernard M. Hoekman & Michel M.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WTO and Beyond, 2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186.
参见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
WTO《TBT协议》把“技术法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把“标准”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尽管WTO规定成员的技术标准或措施应该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者建议制定,但同时鼓励成员基于国家主权利益的需要,可以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并提倡成员国可以采取比国际标准、指南或者建议更高的水平。在这种不确定的国际贸易政策鼓励下,国家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技术法规必然就会存在差异。
Bernard M. Hoekman & Michel M.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WTO and Beyond,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97.
这些合理目标尤其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对此,可以参见WTO《TBT协议》第2条第2款。
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0~21页。
参见WTO《SPS协议》序言部分。
参见WTO《TBT协议》第10.7条以及《SPS协议》第5条。
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参见WTO《TBT协议》第1条。
参见WTO《TBT协议》第2条第6款。
ISO制定标准的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全行业原则和自愿原则。
Theodor Meron, The Hum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ilishers 2006, pp.345-346.
参见WTO《SPS协议》前言部分。
WTO具有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即政治协调方面的作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国际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等,但同时,其实际作用与其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宗旨及职权更息息相关。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2页。
参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前言部分。
约瑟夫·奈:《硬权力与软权力》,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参见拉尔夫·戈莫里、威廉·鲍莫尔:《全球贸易和国家利益冲突》,文爽等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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