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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

  

  联合国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促进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联合国系统开展的工作中有多达70%的内容是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显然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应该归属于联合国的这一中心任务及相应的工作内容当中。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丰富的物质产品,经济的良性发展与社会的健康进步需要有一个健康的国际竞争环境,而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监管无疑是一个重要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联合国体系内建立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关的监管体制已存在某些基础。比如,WTO就认为,WTO范围内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般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按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并参照这些术语所在的上下文并根据本协议的目的与宗旨来确定。[18]这里,大概有两种方式:第一,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内设立相应的附属机构。理由如下:其一,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拟订国际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中心论坛,经社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社会之间保持着关键的联系,这些都必然会为这一新的附属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方便。其二,在经社理事会的运作或指导下,在联合国范围内已经存在的诸如《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关于跨国公司及其它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等相关国际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新的附属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前期的法律支持。第二,在联合国体系内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这一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达成的协定,专门负责世界范围内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今的联合国体系已过于庞大,面临着许多需要改革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在其中建立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关的国际监管体制,必然会增加其工作负担。另外,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技术标准问题,其中还涉及贸易问题和消费者权益问题,或者更进一步地说,涉及贸易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而这一问题始终复杂而敏感。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认联合国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国际监管体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可以发挥自身的职能和特长,以解决相关问题为目标,组织、制定并推出相应的国际监管指导原则或者准则。


  

  (二)鉴于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可以赋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国际监管的职责。ISO是由国家标准化团体参加的非政府组织,其宗旨是开展世界性标准化活动和相关活动,促进国际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流,推动全球文化、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合作。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团体,只要对某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与、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在这一点上,WTO也鼓励其成员:“为了使技术法规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应充分发挥作用”。[19]


  

  ISO经过60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且行之有效的标准制定原则和制定步骤,[20]这些原则和步骤对保证ISO标准的质量及其适用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协商一致原则最为突出,它真实反映了标准化的本质,即:不同类标准在不同范围内的协调统一,国际标准在国际范围内的协调统一。因此,ISO制定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包括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政府以及专业研究机构等。但ISO也认为,“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它只意味着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只要各方对重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相关标准就可以通过。目前,为国际社会公认并推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大多由ISO制定并予以检验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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