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然从理论上说,对于已承认的他国技术法规,无论采取哪种适用方法,如果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那么,就有可能防止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的产品流入市场,防止其进入消费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中美食品安全纠纷”中,无论是作为出口国的中国还是作为进口国的美国,其间不存在技术法规的相互承认,也就不存在彼此适用他国技术法规的情况。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各自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因为不能完全跟上各自产品生产和贸易发展的步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油然而生”。
(三)关于国家间对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或认证的相互承认
要确认某一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法规,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或者认证,也就是对产品进行达标评估。这不仅是程序问题,也是方法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检验或认证可能会比国家之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的差异带来的结果更为残酷,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检验或认证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进口国是否承认外国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或检验数据,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际风波就是其中一例。
实际上,WTO已经认识到国家间相互承认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或认证的重要性。在这一体制内,成员国是否拥有本国的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倡它们采用相关产品的国际标准,并且鼓励商讨关于产品达标评估程序的相互认可协议,强调允许外国机构加入其达标评估程序时遵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15]对于产品的检验或认证,WTO要求:必须以科学原则为基础,既要参考WTO关于技术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国际组织拟定的产品风险评估技术;在评估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等,[16]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不能维持相关的检验或认证措施。
然而,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相互承认的限制性条件一样,在产品检验或认证的相互承认中,也要顾及到国家“拒不承认”的合理目标,即为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需要的适当保护水平。另外,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拒绝承认相关产品的检验或认证数据。毫无疑问,这类目标或者理由具有相当的弹性空间,国家对此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摩擦或者纠纷。
由上分析可知,不同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之间的国际协调并非易事,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吃力不讨好”,甚至还会出现监管漏洞和缺失。这对于国家、企业或者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予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三、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关的国际监管体制
如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而且也赋予了我们以法律方法处理国际问题的物质基础。[17]因此说,在解决产品质量安全这一国际性问题上,建立相应的国际监管体制,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也更为现实。从国际法角度看,这一体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下几条途径:
(一)鉴于联合国的宗旨和职能,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关的国际监管体制可以成为联合国体系的一部分。联合国是普遍性的、多职能的国际组织,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几乎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在联合国体系内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但这并不是说,联合国可以取代国家政府而成为“万能的世界政府”,相反地,联合国仅是通过各种可能的且符合国际法的途径,为其会员国提供解决问题的场所或者办法。正是由于联合国的努力,我们这个世界有了相对的和平,“我联合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相对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