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及产品检验或认证之间存在的差异。[8]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内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世界各国都有其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一般统称为“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以保证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国的社会经济秩序。[9]
在“中美食品安全纠纷”中,两国各执一词,各行其道。美国认为进口的中国食品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卫生标准,在限制甚至禁止进口中国相关产品的同时,向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更加透明的食品监管政策、允许美国审查人员到中国进行相关审查等;而中国则认为美国对中国产品检查、检验的做法近乎“吹毛求疵”,并以中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据,在本国境内发起调查、检测美国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的行动,并下令对不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的美国进口食品进行销毁或者退货,同时,提醒广大进口商在进口美国食品时,要根据中国食品卫生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有关食品安全要求,以降低贸易风险。中美食品安全纠纷还未及解决,就已经大面积地波及到其它产品,扩大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了。
单纯地,如果不考虑上述其他三个缘由,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就在于国家间衡量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或标准及产品检验或认证方面存在的差异。关于这一问题,除了非政府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但又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标准外,在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为主权国家所共同认可的、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国际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章。那么,为了保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动,为了保障消费者能从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好处,在国际法范围内该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或标准之间的关系?
二、不同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之间的国际协调
现代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规,[10]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目前,在国际范围内,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规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技术法规,即各国为保护本国消费者权益或者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而由政府组织制定并强制推行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章,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是行业技术标准,即由行业协会推出的适用于本行业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不具法律约束力;三是国际技术标准,即由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诸如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制定的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际标准,此类标准属于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标准,因而也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行业技术标准以及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技术标准在制定方式上一般采用“协商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国际冲突,因而也不需要国际协调。而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是国内法的一部分,[11]仅适用于国内企业的产品生产,而一旦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会导致不同国家技术法规之间的冲突,引发贸易摩擦或纠纷,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需在国际法范围内进行协调,这包括国家间技术法规的相互承认、对已承认的他国技术法规的国内适用以及国家间对相关产品检验或者认证的相互承认等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国家间技术法规的相互承认
这里所说的承认,完全不同于国际法上对国家或政府的承认,也完全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中对判决结果的承认,它只涉及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规。但是,根据国际法,这种承认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如果一国承认他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该他国的技术法规和该承认国国内的技术法规就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二,承认他国技术法规的国家,应当把该他国法规适用于本国企业产品的生产以及对产品的检验或认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