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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际化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举措。在现代社会里,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一直在飘荡,[5]它主要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关税壁垒到技术壁垒,从环境壁垒到劳工壁垒,贸易保护主义所使用的工具不断变换。但随着多边贸易规则和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国际社会对贸易摩擦的日渐重视,原有贸易壁垒的作用已不能满足贸易保护主义的欲望。它需要寻找其他的贸易缺陷,作为其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工具。鉴于国际社会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和制度缺失,贸易保护主义就找到了新支点,其口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贸易保护主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其新举措,有足够的理由或“资本”:其一,消费者是能够辨别并做出最优选择的理性的人,而“以人为本”几乎是当今国际社会所有领域内的主流思想,国际贸易领域更不例外;其二,消费者或者是个人或者是人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上人权保护必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三,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群体规模的效应会产生令人难以想象的实际效果,这才是最重要的。对照原有流行于世界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理论,[6]这种新的贸易保护的形式和内容还有如下不同:其一,它着眼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二,这种保护极有可能是长期的;其三,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普适性。这三方面的不同,也决定了这种新的贸易保护的时间、强度和效果。


  

  这里必须明晰的是,以消费者权益为由的贸易保护在实际中还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消费者消费的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在消费过程中的共同或者相似权益,但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没有有效进入国际法领域,它仍属于各主权国家国内的管辖事项,属于国内法律问题。另外,消费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习惯及其他消费差异,必然为达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带来困难。(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如果保护手段选择错误,其结果仍然达不到对其保护的目的。一般来说,采用产品质量与安全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措施是惯常做法,但由于国家间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其对标准的科学性或合理性的认知差异(详见下文),这一做法引起的后果,可能会出现贸易限制或者禁止产品进口,由此最终伤及消费者的消费利益或者其他权益。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风波后,某些国家对中国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给这些国家国内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结果,没有“中国制造”的日子不好过。[7]


  

  第三,尚未解决的贸易摩擦或纠纷的人为扩展或延伸。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和发展,与中美之间近几年来的贸易摩擦或纠纷存在很大关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中国入世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或纠纷几乎就没有间断过,其焦点就在于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赤字或者贸易逆差问题。对此,中国做出了种种努力,包括采取开通各种可能渠道扩大美国产品进口的措施等,但其大面积的外资加工贸易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不可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美中贸易逆差的持续存在,不仅引发了中国人民币汇率问题,还引发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引燃中美之间其他贸易摩擦或纠纷的“火源地”。


  

  2006年底,就在美国国内死了几只宠物之后,中美食品安全纠纷骤起,继而扩大到中国进口美国的轮胎、玩具及其他食品等领域。而且,美国通过大规模“产品召回”的形式,给中国产品打上了质量安全问题的“残疾印记”,并把这种“印记”通过媒体毫无顾忌地展示给世界,从而导致了关于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世界性恐慌,人为地扩大了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或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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