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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补贴措施:价值理念与制度功能

  

  所以,尽管《sCM协定》因其涵括较多的妥协与利益平衡内容而显得并非尽善尽美,甚至存在诸多模糊和漏洞。但正如所有的国际法律规范都是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主权国家和地区)为协调与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所达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样,《SCM协定》同样是在尊重成员方利益要求的基础上经各成员长期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因而真实地表达了WTO各成员的利益诉求和共同意志,反映了国际社会建构反补贴法治秩序的努力与愿望,而各成员保持本国立法与之接轨与沟通,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自觉遵守这一规则,应当说是一切负责任的成员所应尽之法定义务。


【作者简介】
秦国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研究项目“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项目批准号:04FXB013)之中期成果。
http://us.mofcom.gov.cn/article/jmxw/200410/20041000295298.html.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ztxx/dwmyxs/200503/20050300022939.html.
http://cdtb.mofcom.gov.cn/aarticle/teseqiye/guonmy/200506/20050600123219.html.
(美)约翰·H.杰克逊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钢、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
Se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Measures,Article 32.2.《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则要求全体成员方“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Se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rticle 32.5.《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3款则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See WT/DS46/R。paragraph 6.54.
《资本论》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3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二版,第50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二版,第50页。
《SCM协定》附件1是对“出口例示清单”的具体规定,其中共规定了12种补贴的方式。在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WT/DS70),以及美国诉澳大利亚车用皮革补贴纠纷案(WT/DS106)等案例中,DSB专家组具体指出了法律上与事实上的禁止性补贴的定义及其区别,认为所谓法律上取决于出口,是指一成员方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接受方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所谓事实上取决于出口,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证明一成员方根据接受方出口实绩或预期出口而给予的补贴。
Se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rticle 15.8.
Se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rticle 11.9,20.3,20.4,20.5.
Se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Measures,Article 14.
See WT/DS212/R,paragraph 7.49、7.73—7.74、7.76、7.82.
See WT/DS212/AB/R,paragraph 122—126.
有学者认为,WTO并没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定义,成员方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事实上是在“自我选择基础上确定的”。参见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根据《SCM协定》附件7的解释,对第27条第2款(a)项所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为:(1)联合国确认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中的29个WTO成员。(2)其他发展中国家。
See WT/DS46/R,paragraph 7.50—7.53.
John H.Jackson:The Word Trading System,published by The MIT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9,P.24.
根据《SCM协定》规定以及DSB对相关反补贴案件的裁决处理结果分析,确定成员方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财政资助和价格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补贴,关键要看接受当事人是否因此获得了实际利益。比如在加拿大诉美国将出口限制视为补贴的案件中(WT/DS194),专家组就曾指出,《SCM协定》之所以要引进“财政资助”的概念,就是要防止把能产生利益的任何政府行为都视为补贴。只有成员方政府确实对接受方当事人采取了财政资助措施,并使接受方由此而获得了实际利益,才有可能构成补贴。在加拿大诉巴西飞机补贴案中(WT/DS46),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所持的只要成员方政府给予接受方当事人以“财政资助”即构成补贴的观点给予了纠正,认为仅看成员方政府作出“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行为尚不能认定其构成“补贴”,只有成员方公共机构作出某项行政行为既满足“财政资助”与“价格支持”条件,又满足因此而授予接受方当事人以某项“利益”这两个必备要件,才能认定该行政行为可能构成补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5页。
如在美国与欧共体反补贴案上诉案件中(WT/DS/212),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所作出的如果欧共体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通过独立的、体现公平市场价值的转让而完成的,那么这些企业原先从政府那里所获得的补贴利益就永远不会继续存在于新的所有者的结论。认为专家组的结论忽略了政府通过设定经济和其他政策影响交易的条件和环境以获得特定的企业估价的可能性,就是说忽略了政府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完全可能会通过其行政行为影响企业的转让与买卖。所以说,要真正确定政府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实际授予了利益,就应当要由调查机关举证证明这一点。只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独立的、体现公平市场价值的私有化就足以得出利益不再存在,以及不得再实施反补贴税的结论。在欧共体与韩国商用船舶贸易限制案件中,针对欧共体所提出的韩国的公司重组补贴等指控,WIO专家组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这表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具体反补贴纠纷案件时,是非常注重考察政府行政行为的真正动机及对市场交易结果的实际影响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页。
见欧共体与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WT/DS/108)上诉机构报告。
见欧共体与美国热轧铅铋钢产品反补贴案(WT/DS/138)专家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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