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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补贴措施:价值理念与制度功能

  

  其一,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与规则平等适用的理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每个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经营者都应当是充分享有身份平等与交易自由的市场主体。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8]市场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9]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条件下,虽然各个不同市场交易主体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与地区,但它们却是在全球统一的市场范围内开展分工协作与竞争,这就要求各成员方不仅要尊重其他成员的主权平等和正当利益实现,而且应无分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国籍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法治所要求的平等待遇原则。因为法律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其公平实现的外在表征就是法律能够得到平等实施与适用。任何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能享受到法律预先设定的权利。就是说,法治社会中的“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它“只考虑”“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10]这样,尽管“法律很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决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11]


  

  《SCM协定》反补贴法律规则集中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的主体平等精神。WTO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形成了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原则为基石的诸项法律规则,《SCM协定》对“专向性”补贴的规制就是WTO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立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明确反对成员方运用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手段歧视性地将补贴只限定授予给某些特定企业的“专向性”行为。如果成员方的相关立法没有具体规定获得补贴的某些企业,而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能够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资格与数量),并根据法定标准与条件确定能够获得补贴的企业,则此种补贴就不应被视为是法律上的专向性补贴。


  

  《SCM协定》对专向性补贴的相关规定和注解,清晰地表明其所反对的乃是成员方对不同市场主体(如按国籍、地区或所有制形式等对市场主体进行人为的身份划分)实行不同的补贴政策,并在补贴政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实行不透明、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要求成员方应对全体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予以平等对待,注重补贴规则适用的公平性,而不是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有选择地将补贴作为特权授予给“某些企业”,从而人为制造不平等和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所以,《SCM协定》要求成员方在审查其他成员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时,应特别考虑不同申请人的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频率,以及授予机关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此外,还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以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等。如果授予机关是按照透明公开的规则和公平准则来确定补贴获得者的,则此种补贴就不应被视为是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12]


  

  其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理念。


  

  《SCM协定》对“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WTO旨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法治理念。《SCM协定》将“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es)和“本地含量补贴”(local content subsides)作为“禁止性补贴”予以反对的目的,在于希望各成员方应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公平竞争,而不要以补贴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由于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范与制约直接关乎成员方国内的经济政策和利益安排,关乎相关当事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实现。因此,《SCM协定》在对禁止性补贴的认定上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它不仅特别注意将成员方政府采取的专向性补贴与一般补贴行为加以区别,而且将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加以了严格区分。比如根据《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对禁止性补贴的注解,如果一成员补贴的给予虽未在法律上但在事实上是视出口实绩而定,则应属禁止性补贴。但如果仅将补贴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则不得被视为禁止性的原因。也就是说,虽然《SCM协定》对禁止性补贴实行严格限制,但在对具体案件的认定上,特别强调应考察成员方采取补贴行为背后的真正动机。如果成员方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补贴并不符合禁止性补贴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则就不能以禁止性补贴相论。比如在巴西诉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补贴案中(WT/DS222),针对申诉方巴西提出的加拿大存在着取决于出口实绩的补贴即禁止性补贴的指控,被申诉方加拿大没有否认自己存在强制性财政资助项目,但否认这种资助给予了接受者“利益”,更否认资助主要取决于出口实绩。对此,专家组要求申诉方巴西应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成立。由于巴西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件证明,专家组自己也没有发现任何证据,因而专家组拒绝了巴西的相关主张和指控。可见,WTO是非常重视法律公平适用的,其目的在于以法律手段保护成员方发展本国经济的自主权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自由权,防止成员方滥用诉权妨碍其他成员方相关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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