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行诉法的体系架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行诉法完全与民诉法等量齐观,将行诉法制定成一个完善的法典,凡是行政诉讼应遵循的制度、规则、程序,全部纳入;二是仍采取现行行诉法模式,将行诉法视为“民诉法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法”,行诉法只规定法律关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制度、规则、程序,而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的制度、规则、程序不作重复规定,今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诉法的相应规定即可。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因为行政诉讼本来就是从民事诉讼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在特别法优先原则下服从一般法的规则并不会损害行政诉讼的独立地位,而且这样处理有利于减少立法成本。
再次是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应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应有限纳入。但“有限纳入”有多种多样的选择方案:是只纳入“规定”(“红头文件”),还是“规定”和“规章”都纳入,甚至将行政法规也部分地纳入。另外,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有限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相对人如何起诉?是直接诉,还是采用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模式:附带诉,即只有相对人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可大胆一点,将规定和规章全部纳入,因为规章的违法侵权与规定的违法侵权没有特别重大的区别。有人可能担心“口子”开得太大,法院难于承受。其实,这只要在抽象行政行为“准入”方式上设卡,即采取“附带诉”的方式,案件量就会大大减少,不会增加法院太多负担。
行诉法修改涉及的第四个重大问题是管辖问题。现在大家都感觉到一般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县级政府、县级公安机关等案件,均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妥,难以摆脱干预,难以公正。但是怎么改?大家意见不一。笔者历来主张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区县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确实难以摆脱干预,难以公正;其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太少,难以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其三,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太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执行,这使人们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有人担心行政诉讼提高管辖级别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便。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今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会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而巡回审判庭受案审案并非一定在大中城市,主要是在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