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言的法律文化,主要取其狭义,本文也不例外。这一视角的法律文化,不仅被结构在公民有关法律的认知体系中,而且也被结构在法官的认知和行为方式中。尽管在现代各国,或因全球交往、或因殖民输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人大体上受着类似甚至雷同的法律或法学教育,获取类似甚至雷同的法律理念,但即便如此,文化传统对于人们认知和行为的规范每每超越职业训练和职业规范。所以,法律人所接受的法言法语,尽管是其职业生涯中的看家本领,但也或者被置诸既有法律文化的框架下,或者深受既有法律文化的沐浴。这正是虽然我们在法律规范、法律组织设施乃至法律理念上继受了来自西方的法律文明,但在司法中依然强调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并在目的上把平息矛盾的诉求置于判断是非的诉求之上的缘由所在,也是只有如此安排,公民似乎才能更好地接受司法裁判结果的缘由所在。
多年来,我国司法一直在寻求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既获得司法的权威和尊荣,也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但运作这么多年,如今却更多地取向于回归固有传统,其主要表现是通过加大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实现司法和既有法律文化间的榫卯对接。这正是在有关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熟人间纠纷的解决上,法院更倾向于选择调解结案,而不愿意采用判断是非的判决模式,从而防止因为司法而扩大当事人之间的裂缝,并借助调解尽量弥合当事人之间嫌隙的原因所在。其所执的基本理由,和古典中国的判官们在解决父子争财、兄弟争田、邻里争气等民间细事时,所采用的方式和理由,如出一辙。
不仅如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即便在规范选择上,也不再一味拘泥于法律的明文授受,而设法寻求能够一锤定音地解决当下案件的现实规范,这就是各地不断涌现的民间法(习惯)入司法的经验,其中江苏泰州法院、山东东营法院的相关举措,引致法律界和法学界较为广泛的关注。法院和法官为什么放着法律“不用”,却在处理某些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案件时,尽量坚持运用民间习惯,或进行说理,或据以裁判?一个能够摆在桌面上的理由,就是这样的裁判,更能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其中在泰州,据此所做的57例彩礼案的裁判中,当事人上访率居然为零(《57件彩礼案零上访》,载《人民法院报》),这对深受上访缠绕的法院而言,不由眼前一亮。
尽管司法活动是由法官主持、甚至主导的活动,但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不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还是作为看客的旁听人,都首先长期熏陶并生活在某种(法律)文化环境中,而并非首先生活在法律环境中,某种(法律)文化对他们的规训,通常远甚于现实法律规范的规训。因此,把规训人们交往行为、日常理念的(法律)文化设法带入司法裁判中,对同样首先受某种(法律)文化规训的法官而言,是一个在经济学意义上成本更低,收效却更丰的选项。它不但省却了司法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上访的应对成本,而且还收获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心悦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