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司法
谢晖
【关键词】法律文化;司法
【全文】
沈家本先生在谈到中西法律文化的会通境界时曾这样描述道:“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司法对于法律文化的态度,也应作如是观,即司法活动不仅要盯紧法律,把它适用于案件事实,而且须关注政教风俗,关注法律文化,关注在法律文化结构和风化下的主体生活需要、利益需要,并经剔梳淘汰,选取有利于维护法意、保障公平的民间规则、文化传统作为裁判的论证理由、甚至裁判的规范根据。如此,司法或更可能收到上通法律,下达人情,把法意和既有法律文化勾连会通的效果,且在这种勾连会通中,重新发现法意,并进益于新法律文化的创生。
2002年3月和8月,在非洲尼日利亚,一名离婚女子因同其新男友叶海亚·穆罕默德交往怀孕,按当地教法规定,被认为犯有“通奸罪”,而被一、二审法院判处“石刑”。上诉至卡齐纳市的高级伊斯兰法院后,各界经过长达18个月的激烈辩论,该高级法院最终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因没有证人支持而宣布当事人无罪。尽管如此,但在尼日利亚不少地方,尤其在尼北方各州,支持“石刑”的呼声和行动依然坚挺,在情理上倾向于法院对通奸罪科以“石刑”的情形有增无减。而司法也因之顺水推舟,不时依从既有法律文化的此种传统要求,爆出“石刑”裁判的判例。这种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司法看来匪夷所思的事,在尼日利亚、伊朗、伊拉克、索马里、阿富汗等国家却得到相当程度的青睐和追捧,一旦有人被判处“石刑”,第一个对罪犯扔石头的人被视为荣幸之举!
而在我国,法官在法庭上究竟要不要穿法袍、敲法槌?近来成为激烈争论的问题。某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强调:“司法的权威不是体现在审判台高低,法袍威严,法槌响亮,归根结底还要看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他主张,“除了刑事审判之外,要改造目前法庭布局,取消高台,应该按照圆桌、方桌的形式,以更合理更方便的形式来进行审理,不一定穿法袍敲法槌。”这一做法和主张一出,即在学者中引发了有关法袍是否有用的激烈论争。
当法律在形式上已然愈趋全球化的氛围中,为何还会出现上述种种司法裁判或有关司法裁判的主张?其实,这都凸显了法律文化对司法之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崇尚形式主义司法原理的人们,同时也憧憬法律一统、程序划一的所谓法律全球精神,但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如同人们的语言、行为方式一般,不可避免地受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潜移默化、流脉浇溉。何谓法律文化?取其广义,这是个以法律观念为核心,涵括了法律规范、法律组织设施、法律行为和法律符号的概念;取其狭义,这又是个用以表达作为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了人们的法律(规则)观、公正观、司法观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现实法律运行的理解、主观预期和接受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