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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与政党

  

  依照纽约州选举法,选举年的9月,政党举行“党代表直选”。纽约总共有150个集会区。党代表的申请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交由500名注册党员或注册成员人数5%的党员签名的请愿书。征集签名须在申请期限前37天内完成,也就是代表直接选举的前2个月。直接选举后,当选的党代表立即组成政党司法协商会,1周到2周内设立法官提名协商会。全纽约有12个司法区,每个区都有自己的协商会,由他们提名州最高法院的候选人。州法官大选于11月进行,政党司法协商会提名的候选人自动成为大选投票的候选人。未得到政党提名的独立候选人得到3500个到4000个选民或竞选州长数5%的选民的签名请愿书后,也可以参与大选投票。


  

  1940年,密苏里州在美国率先采用法官“基于品德的选举程序”(merit-based selection process),史称“密苏里计划”(Missouri Plan)。州组建一个由律师和非律师公民组成的非党派性质的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由州长选择任命。法官上岗试用1年后,再由公民在下一次选举时按照工作成绩重新投票选举,决定其去留。“密苏里计划”融合了任命制和选举制,核心是让法官的选举尽量摆脱政党的影响。


  

  政党与宪法第一修正案


  

  看一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托利丝(Lopez Torres)于1992年入选纽约州国王县的民事法庭,当时她得到了民主党的提名。她称,选举之后不久,党魁们就开始要求她支付赞助金。由于拒付,她失去了政党的信任。1997年、2002年和2003年,她想得到州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但是没有得到政党的支持。失败后,托利丝连同其他未得到党派提名的候选人和支持他们的选民,以及号称“共同理想”的一个公益组织的纽约分支,在联邦法院对纽约选举委员会提起诉讼。原告称,纽约选举法中关于政党司法协商会提名法官候选人的规定,增加了未受到党派支持候选者的负担,这样的规定就剥夺了选民和候选人参加投票的权利。他们要求得到一个裁决,认定纽约州最高法院协商体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他们要求得到一个禁止令,要求州最高法院法官选拔采用直接的选举方式。地区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支持了原告。联邦最高法院发出了调审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伸冤请愿的权利”的法律。就政党的法律地位而言,美国现行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政党法。在政治家们看来,参与政党活动是人民结社权的一种表现。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认为州选举法规定了间接选举制度,因此限定了他们结社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社权。因此,以司法审查的诉讼希望撤销州选举法中间接选举的规定。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认定州法官选举的方法并未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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