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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与政党

美国的法官与政党


徐爱国


【关键词】法官与政党
【全文】
  

  政党是现代政治特有的现象,法官活动则是公共权力的应用。不可避免的,政党或明或暗地影响着法律的适用。


  

  在美国,法官与政党的关系是微妙的,一方面,为了保持公正,法官应该远离政治,司法活动应该非党派性,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够完全脱离社会,法官提名和任命都脱离不了政党的推力,法官还有自己的政党意识形态。


  

  政党与法官的一般关系


  

  美国宪法规定了法官“终身任职”和任职期间“不得减少”酬金。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其中就包含了组织和参与政党的权利,各政党提名法官人选于是有了宪法的依据。《美国法官行为规范》准则7规定了“法官不得从事与其司法职务不相宜的政治活动”。法官和法官候选人不得在政治组织中担任领导人和任何职务,不得为政治选举进行游说,不得为政治组织和人员募捐、出资或捐款,不得就有争议的法律或政治争端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在法官的竞选过程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官也可以参加政治集会、发表演说、表明自己的政党身份,还可以组织竞选委员会,让委员会负责筹措和保管竞选资金,寻求公众的支持。


  

  美国州系统法官选举中的政党推手


  

  美国法官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州法官的产生方式,由各州宪法规定。1821年,纽约州宪法规定,法官采用任命制:经参议会同意后,州长任命。1846年,纽约州修改宪法,规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均由民选产生。在此制度下,州允许各政党以自己的方式来挑选法官候选人。大多数政党选择了间接的选举方式,即“政党协商制”(party conventions),实际上由政党核心人物物色法官候选人。1911年,纽约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要求政党必须通过直接选举(direct primary elections)方式挑选州最高法院人选。但是,此项制度受到了批评,因为直选方式“可以被职业人员操纵”。1920年,共和党州长候选人批评直选制度为“煽动者和有钱人”提供了欺骗的机会。最后于1921年,州法规定了“先直接选举后间接选举”的方式:第一步,党员直接选举自己的党员代表;第二步,党员代表组成协商会,协商会推举法官候选人。此制度在纽约州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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