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法律规定是同等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行为的,没有任何主体的相关行为可以例外,包括土地监管部门自身的用地行为在内。国土资源所作为土地监管部门的基层机构,其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同样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而在涉及到农用地的场合,同样需要符合法律保护农用地的特殊规定,经过农用地转用的专门审批程序。而无论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还是对于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没有一项审批权限是在于国土资源所自身的,在未经过有权部门根据法定条件批准的情况下,国土资源所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办公场所的行为一样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且由于作为土地监管部门基层机构的身份,这一行为的性质比其他主体的同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是接受共同体的委托、作为共同体的代表对共同体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共同体的公共财富进行看管,政府在本质上如同人民的管家,其职责是忠实地基于共同体自身的利益和意愿照看各项事务,以增进公共福祉,而政府自身的利益也在于在此过程中不断获取共同体的信任以及在整个共同体的福祉和壮大之中分享收益。政府基于共同体的利益和意愿对公共事务的照管,最集中和主要的体现就是依法行政。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整个政治共同体之中理当最具有公共精神的部分,自己首先应当忠实遵循保护公共利益的法规,将法律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作为自己行动的指针,并在直接事关自身的行动中,作为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率,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土地虽然由土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但这并不代表土地因此成为土地监管部门自身的囊中之物,土地监管部门可以对之随意处置。在本事例中,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国土资源所身为土地监管部门的基层机构,对国家保护农用地的政策及其内在必要性、对申请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和条件了如指掌,但在涉及自身办公场所建设的问题上全然弃这些于不顾,其行为完全背离了作为代表共同体看护公共事务的监管者应有的本份。而政府机构自身对法律的违反和公共利益的背弃会在共同体当中引发广泛的示范效应,打击乃至摧毁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公共利益的关切,这对于以法律作为纽带、以公共利益作为依归的整个政治共同体的营建和良好维持会起到致命性的釜底抽薪的作用!对此,我们从留庄二村频发的村民个人和村干部私自使用集体土地的事项即可见一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由村民自治机构代为管理,不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富,其转为非农用途同样需要经过代表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决定。在土地监管部门与村民发生日常交往的基层机构自身“执法违法”的情况下,这也刺激了其他个体把公共财富作为私有财产加以处置和牟利的想象乃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