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岂能“监守自盗”
杨利敏
【关键词】监管者
【全文】
古往今来,土地都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形式。在人口空前膨胀,工业化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更是一种稀缺资源。我国虽然是土地大国,但由于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尤其是农地面积的严重短缺,对土地(尤其是农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在共同体内部对土地资源使用的公平分配,一直是我国在土地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并由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加以规范,将之转化为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国土资源部还专门设立了土地督察部门,以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制止和杜绝违法占地。然而,在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我们却看到了身负监管职责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基层机构,自身成为违法占地的主角。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需要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获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后方可合法使用土地并进入下一步项目审批程序。而如果所使用的土地并非城市国有土地,而是农用地时,涉及到农用地保护的基本政策,法律对此规定了尤为严格的程序。
“农用地“在我国并非一个日常用语,而是一个法律用语。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充分体现了保护农地的基本精神,对农用地规定了特别的保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需要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不同的土地上适用不同的使用和审批制度。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中预先确定计划指标,并对此予以严格执行。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既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又需要符合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符合这两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而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农用地使用,则需要经过省一级的政府批准。同时,政府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不仅是单纯的供地方案的批准,还需一并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如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