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有两股“力量”阻碍着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一股力量来自于市场机制自身,表现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这三种情形是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地区都有可能出现的,因而为各国的反垄断法所禁止。另一种力量则是来自于政府,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人为地对市场进行“条”“块”分割,这是中国及其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形,中国的学者将借助前一股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称之为“经济垄断”,将借助后一股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称之为“行政垄断”。换言之,“行政垄断”这个概念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未曾具有过须以行政机关从事经营活动为其特征。因此,我认为,以《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为理由,指责“行政垄断”这个提法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而否认我国存在行政垄断的事实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关于“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学界也有争论,而且有的学者主张抛弃“行政垄断”这一概念。例如,有的学者很早就认为,垄断是中性的,但行政垄断不是中性的,而是表现为或具体或抽象的违法行政,因此,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有的学者进一步建议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坦率地讲,同样是否认“行政垄断”,但是与杨景宇主任的理由相比,本人认为这些学者的论证更能让人信服一些。
看了媒体有关杨景宇主任否认“行政垄断”的新闻之后,虽经反复思考,我仍然不明白,否认“行政垄断”到底有何益处?承认“行政垄断”到底有何不好?否认“行政垄断”这个概念,真得能够否认行政垄断的现实吗?如果担心用了“行政垄断”会导致“行政机关”被误认为“经营者”,这种担心毫无疑问是多余的!在本人看来,“行政垄断”这个词在有些政府部门听起来有被戳脊梁骨般地不舒服,并非是坏事啊,这或许可以有助于这些政府部门加速自身职能的转换,进一步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何必避讳“行政垄断”这样精准的概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