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垄断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自由竞争经济自然发展而来的,其政府几乎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所以其市场竞争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垄断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垄断,而较少存在行政垄断问题。所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宪政框架下的其他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而非主要在反垄断法律体系中予以解决。
与此相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没有经过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长期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性垄断不如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那么普遍和复杂,相对而言也没有演变成最为严重的垄断问题。
在我国市场中的垄断除经济性垄断外,还有大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较少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可以说,《反垄断法》体现了对于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的规制需求,是我国反垄断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此外,中国的行政垄断与前苏联和东欧等转型国家也不同。
虽然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但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非前苏联实行的“休克疗法”那种弃旧从新的彻底向西方模式的转变。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属于软着陆,在不断扩大和完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的同时,在相当范围内仍然保留了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强力介入。而且,中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基本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体制,而非前苏联、东欧等转型国家的向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转变。
行政垄断对于前苏联、东欧等国家而言,只是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一旦经济转型完成,行政垄断也就基本上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而在中国行政垄断却将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将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强有力的干预和调控共生存、与政府在可竞争市场的经济力量的遗留共生存。
抽文:行政垄断的源头和根本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根治行政垄断必须通过有关政治、经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来进行。
反垄断的下一步
与《反垄断法》的其他章节相比,行政垄断相关条文堪称是较为完善的一章,在立法技术上有着诸多亮点,这一立法成果来之不易;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廓清的问题,如法律责任的不到位以及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救济途径的缺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