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垄断遭遇法律“挑战”
黄勇
【关键词】行政垄断
【全文】
在中国致力于全面推进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一股来自政府内部的力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突出表现为实行地区封锁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极大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这种行为被学术界习惯上称为行政垄断。
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对于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更具杀伤力。
行政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根本区别在于: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对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垄断,分别是第一章“总则”中的第8条(行政垄断的一般性规定),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总共6条的具体规定,以及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51条(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中国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垄断是一种理论上的突破,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现实的经济状况,体现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特色所在,它同时也是竞争文化建设过程中至为关键的一步,有助于政府机关及行政官员的竞争意识的培育和提升。
行政垄断的根源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就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在国务院起草《反垄断法》期间,有关行政垄断的条文历经几度删除和恢复。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