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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危害交通安全和危害使用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

  

  对于刑罚就是折磨、痛苦这个问题,20世纪初最著名的刑法学家们就开始探讨,在本世纪,大名鼎鼎的同行们依然对此进行着不断的思考。任何不必要的、不能带来益处的痛苦和强制都应是有限的(最低限度的),否则,其本身将可能引起人们的抵触。现代社会认为,严厉的刑罚,更何况是不能保证得到应有执行的严厉刑罚,由于其无益甚至有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刑法并非是避免所有不幸的惟一良方,特别是在把应有的注意力转向预防犯罪及社会改革的时候,因为预防犯罪和社会改革是在减少犯罪的过程中达到良好效果的有效手段。{19}


【作者简介】
奥莉加·科斯得列娃,单位为莫斯科国立大学;李国强,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1}根据2000年6月19日第82号联邦法律,“最低劳动报酬”为100卢布。因此改革前,刑法典第266条和267条规定的罚金数额为4-7万卢布。—译者注
{2}沙尔格罗茨基M.д.:“科技革命时代的刑事政策”,载加尔别林и. M.主编:《打击犯罪的基本方向》,莫斯科,1975,第100页。
{3}A. и.科罗别耶夫主编:《刑法教程》,圣彼得堡,2008,第116页“犯罪与惩罚”。
{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正与补充》联邦法律草案说明,载弗拉基沃斯托克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网页。
{5}C. C.波斯霍洛夫:《刑事政策概论:宪法、犯罪学、刑法》,莫斯科,2004,第45页。
{6}A.и.阿列克谢耶夫:“刑事政策是否应该放宽?”,载《俄罗斯立法中的“黑洞”》2003年第1期,第265页。
{7}全俄学术研讨会第一天调查结果:《刑法质量:现状、提高途径、全面改革的必要性》,载萨拉托夫有组织犯罪和贿赂问题研究中心网页。
{8}“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4条”第93181-5号联邦法律草案解释。
{9}A. з扎林斯基:“刑法正面临着改革”,载《理论分析》,莫斯科,2009,第362-363页。
{10}л.л.克鲁克里科夫:《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沃罗涅日,1985,第88页。
{11}B. E.科瓦西斯:《预防过失犯罪》,莫斯科,1978,第41页。
{12}本文是在“限制自由”作为刑事惩罚措施实施之前完成的。
{13}刑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自由、军纪营管束或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之后,法院认为被判刑人不实际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则可以判处缓刑。”—译者注
{14}相当于我国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30毫克。—译者注
{15}一般应相当于160克干红葡萄酒。—译者注
{16}即40°白酒。—译者注
{17}《司法实践统计结果》,载萨马拉州法院官方网站。
{18}副总检察长:《关于消除改造村违法行为的报告》,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官方网站。
{19}一、2006年12月8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4条“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工具使用规则”:(1)驾驶汽车、有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运输工具的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规则,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2)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过失造成2人或2人以上死亡的,处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二、2009年12月27日通过了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64条“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工具使用规则”的修订:(1)驾驶汽车、有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运输工具的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规则,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于醉酒状态过失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于醉酒状态过失造成人员死亡的,处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5)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过失造成2人或2人以上死亡的,处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6)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于醉酒状态过失造成2人或2人以上死亡的,处9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8条“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服刑改造机构”:(1)以过失犯罪而被判刑的人,以及因实施故意的轻罪和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且以前未服过剥夺自由刑的人,在改造村服刑。(2)因实施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男子,以前未服过剥夺自由刑的;以及因实施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妇女,包括任何种类的累犯,在普通制度的改造营服刑。(3)因实施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超过5年的男子,以前未服过剥夺自由刑的;以及累犯或危险的累犯,以前曾服过剥夺自由刑的,在严格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刑。(4)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男子,以及特别危险的累犯,在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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