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学界代表人物对此次改革持不同态度。对于“你如何评价新版刑法典第264条”这一问题所得到的答案是:51%反对,21%肯定,19%持中立态度,9%其他评价。那些对改革持反对态度的人是这样解释自己的立场的:从立法技术角度上讲,存在量刑不完善的地方;刑法典第264条与刑法典总则发生抵触;破坏了立法的系统性。在可选择的解决办法中有如下建议:将这一要件增补为加重情节(第63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刑法典第264条与总则相一致。{7}
乍看起来,在刑法学领域似乎可以看到完全矛盾的两个倾向:立法者试图加重和减轻处罚都会受到批评。在刑法求稳和求变这一永恒的争论中,学界往往选择前者,正如有学者指出:“改革本身也要求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由此可见,A. B.扎林斯基提出刑法思想具有“慎重”和“惯性”特点是有根据的。
遗憾的是,在国家杜马讨论法律草案的时候,总会伴随一些虚假的假设(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提交某个法律草案之时)。例如根据刑法典,醉酒作为加重情节或提高刑责无疑是有效果的。甚至出现这样的观点:“剥夺自由7年—对于杀人来说算不上是很长的期限。”对杀人罪处以剥夺自由7年是可以的,但这里说的是过失犯罪。因过失犯罪剥夺自由所确定的最长期限,很容易与杀人罪进行比较。最新修订的“醉酒状态驾车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剥夺自由7年和醉酒状态驾车过失造成2人或2人以上死亡的剥夺自由9年”(刑法典第264条第4、5、6款)与对犯强奸罪的剥夺自由6年、组织非法武装的剥夺自由8年、劫持人质的剥夺自由8年进行对比。它们也与刑法典第109条过失致人死亡(剥夺自由2年以下)及第118条第1款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不剥夺自由)的规定是完全不一致的。关于以上问题已经不止一次引起口头和书面的争议。的确,学界对制裁的修改还无法提出一致的建议,只局限于要求不相互冲突、保持系统性(虽然就像我们看到的,立法者并非永远可以考虑到这些因素)。
人们通常提出以下几个导致有必要规定一些情节作为加重责任要件以及判断这种规定是否有根据的因素:
(1)实践中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在法律草案解释中指出,每13起交通肇事罪中有一起是司机处于醉酒状态中实施的。此外,没有造成损害的醉驾司机数量还要更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