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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危害交通安全和危害使用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

俄罗斯危害交通安全和危害使用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



——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处罚的新规定

奥莉加·科斯得列娃;李国强


【关键词】醉酒驾车肇事处罚
【全文】
  

  自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实施以来,“危害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运营安全的犯罪”一章的内容进行了若干次的修订。在此期间颁布了三部联邦法律对该章进行修订,这些修订是具有实质性的并涉及到绝大部分关于交通犯罪的规范。


  

  例如,1998年6月25日颁布的第92号联邦法律对刑法典第264条第1款进行了修订,把“造成巨大损失”从该条款中删除。这种修订的目的是将违反交通规则或交通工具使用规则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非罪化,专业论著中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解释。基于立法者所宣称的目的,这次修订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刑法典第264条第1款当中“造成巨大损失”的内容从刑事法律中被删除,但严格地讲,根据刑法典第168条的一般规范(由于对火或其他高度危险源采取疏忽态度,过失造成他人财产巨大损失),也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2003年对刑法典最大的一次修订(2003年12月8日颁布的第162号联邦法律)是在刑事立法“人道化”的口号下进行的,并且几乎所有的修订都趋向减轻刑事处罚。正像国家杜马法制局所指出的那样,该法律草案包含了“一系列旨在完善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的重要的建议,其中最为优先的是:对国家刑事政策的惩办职能实行自由化……将一系列已经更新换代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构成非罪化;调整和优化刑罚体系以及处刑的程序”。


  

  由于这次改革,刑法典第263 、264 、266-260条中规定的部分行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因违反规则而造成人员健康中度伤害和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被视为行政和民事违法行为)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均被非罪化。在五种具有特别加重要件的犯罪中,即造成2人或2人以上死亡的(刑法典第263条第3款、第264条第3款、第266条第3款、第268条第3款、第269条第3款),制裁上限由剥夺自由10年减少至7年。在刑法典中的罚金数额不再将最低劳动报酬额作为计算单位,取而代之的是固定的卢布数额。刑法典第266条和267条中所规定的罚金数额有所增加(改革前罚金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的400-700倍,改革后为10-30万卢布)。{1}因此,可以确定立法者对打击过失犯罪立场的一些改变:即意识到严厉的长期的剥夺自由是不起作用的,而试图通过增加罚金数额达到在交通安全和安全使用交通工具领域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正如M.д·沙尔格罗茨基所说,加强打击过失犯罪,绝对不等同于加重刑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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