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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如何炼成名案的

一则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如何炼成名案的


董保华


【摘要】一个涉及知名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依法审判的视角看,尽管只是一个劳动者的律师选错诉讼对象,法院却依然维护了劳动者利益的普通案例,但是由于媒体将其与国外案件进行了并不恰当的类比,中国员工的民族尊严被宣传为受到侵犯;再上升到国际视野,本案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指责的“隐蔽用工”的典型。劳动者可怜、用人单位可恨、司法环境可气、劳动标准可恼。随着这些因素的加入,本案也开始从正常走向反常,从正当走向不当。在当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中,哪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哪些是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的。
【关键词】劳动争议;隐蔽用工;案件
【全文】
  

  女工盛玉诉家乐福超市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人才公司)。这一普通的劳动争议案,在媒体的推动下,借助一个“隐蔽用工”的概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这一案例的宣传,全国总工会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一个普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如何从正常走向反常,从正当走向不当的,总结这一社会现象,有利于我们维护现行的法律秩序。


  

  一、一个涉及知名企业的案件:不正常的起诉方式,正常的判决结果


  

  据报道,2007年8月,盛玉通过威露士公司[1]面试而成为该公司销售员。2008年1月,[2]盛玉与南方人才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盛玉被威露士公司派到家乐福做促销员。[3]据盛玉介绍,“2009年4月21日,威露士公司主管告诉已怀孕的盛玉:家乐福认为她已不适宜在家乐福公司工作。之后,家乐福给她送来了退场申请表让她填写,并限期退回工作服和胸牌。”[4]“2009年6月,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5]盛玉将家乐福及南方人才公司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家乐福超市、南方人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和加班费。


  

  本案从一开始就有些蹊跷,盛玉是威露士公司派驻在家乐福方庄卖场从事长期促销的员工,从招聘到解聘,盛玉其实是与威露士公司发生争议,但劳动者在实际诉讼中却故意舍弃真正的用工单位。“盛玉的理由是:南方人才公司与她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同时她的工作地点在家乐福,受家乐福的管理支配,穿着家乐福的工作服,在顾客面前代表家乐福形象。所以两家公司都应承担责任。”[6]这里的两家公司,指的是南方人才公司、家乐福方庄卖场,而不包括实施从招聘到解聘行为的威露士公司。


  

  家乐福超市主张自己与女工盛玉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在南方人才公司看来,这只是一场“莫须有”的纠纷。当劳动者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同样要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盛玉与南方人才公司的合同也约定,非因本人原因而被用工单位退回,南方人才公司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执行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安排待岗处理。南方人才公司告诉记者,对于这部分的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威露士公司收取。南方人才公司还表示,尽管威露士公司不再使用盛玉,但南方人才公司并没有因怀孕而辞退盛玉,倒是盛玉自己离开了工作岗位,属于主动离职,故既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7]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盛玉与南方人才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其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8]在随后的一审程序中,法院也认为家乐福公司仅为盛玉的实际工作地点,盛玉与家乐福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南方人才公司作为盛玉的雇主,应继续与盛玉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是这样认定的:盛玉与南方人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南方人才公司派遣盛玉到威露士公司工作,且盛玉的工资实际亦由南方人才公司发放,故盛玉与南方人才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除了判决南方人才公司与盛玉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给付2008年12月1日至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外,驳回盛玉其他全部诉讼请求。”[9]这是一个正常的判决结果,也是一个正确的判决结果。


  

  二、从依法审判的视角看,只是一个原告律师选错诉讼对象的案件


  

  本案涉及对劳务派遣的理解。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对一直线型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形成三角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用工单位只是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是指雇佣员工,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者。所有的劳务派遣的定义都涉及这种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除被派遣劳动者外,还有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本案中,南方人才公司是用人单位,威露士公司是用工单位,而家乐福方庄卖场是盛玉的实际工作地点并不是三方主体中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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