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时审判请求权的完善措施
为使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切实保障,还需要优化法院的案件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立法以及提供对适时审判请求权侵害的有效救济途径。
(一)案件管理
针对诉讼迟延,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开始在民事诉讼中推行以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为主要内容的案件管理运动。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制度对当事人的适时审判需求会产生重要影响。
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案件管理,包括广义的案件管理和狭义的案件管理。广义的案件管理,也称为具体的案件管理,是指受诉法院就其所受理的案件,根据案由及繁简程度,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程序,并采取各种可能的方法进行准备、审理,以期受诉案件适应案件需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意味着,法院自收到案件直至诉讼程序终结期间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促进程序之间的协调,包括案件分流、事务分配、争点的管理和期间的控制。狭义的案件管理,是指司法行政和组织上的管理,仅包括争点的管理和期间的控制。由于涉及法官职务及其独立性界限的问题,基于法定法官保障原则,基于事先所预定的事务分配规则进行分案后,由受理案件的法官负责案件的言词辩论准备至判决为止,且分案方式应依据事先确定的抽象、一般、客观的标准,因此,狭义的案件管理并不包括案件分流和事务分配。
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通过加强案件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模式,建立随机分案制度。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我国建立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从最初的以控制审限为中心,发展成为一个系统化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具体包括审判阶段的立案管理、审判阶段的审理程序管理、审限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信访接待管理、案卷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等,但一直未对案件分配制度加以足够的重视。
从当事人而言,所关心的是狭义的案件管理;就法官而言,比较关心的是在同一法院内案件在各法官之间如何分配,避免审理案件数量不均衡的状况。具体的案件管理与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分配不当,使个别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过重或者对案件审理的顺序安排不适应案件需求,从整体而言,必然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进行,甚至会造成迟延的结果。因此,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虽然不涉及具体个案进行的程序,然而仍会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案件分配对满足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的请求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分配制度。案件分配制度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当代各国的司法改革中,人们对分案制度的改革体现出很大的热情,甚至有人提出:“任何案件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如何将案件分配给法官。”[2]通过科学方法将案件进行分配也是审判组织职权优化配置的前提。美国法院采取专设公务律师或书记官对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后,采取随机分案的方法(注:但法官有权提出由于正当理由自己不能审理。),并通过评估不同类型案件工作量的“加权案件量”方法分配案件。德国法院采取由法院专职行政官员根据本院《工作分配计划》将案件按照各审判庭审理案件类型分配至该审判庭庭长的做法(注:在德国,法官不能忍受不确定性,法官也不得拒绝所分配案件及司法事务。各法院案件分配办法中关于分案的方式、顺序、轮次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我国台湾地区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规则,通过电脑抽签分案的方式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法官受理(注:在我国台湾地区,分案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属于法院的内部操作规则,外界不易了解。在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某些案件可以不经抽签而直接按照收案顺序分案。)。我国澳门地区分发案件遵循平均和随机的原则分配法院工作,案件的相关文件在经过分类编号后以抽签的方式随机分配,并将分配结果登记并公布。我国传统案件分配采取指定分案的方式,即立案庭只根据案件的种类将其分到具体的业务庭,然后由业务庭的庭长决定案件分配给哪个法官。为了消除庭长指定分案中的人为因素确保审判公正,改革的方案是随机分案,并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来决定案件的审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