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民事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仲裁委员会不断完善仲裁规则,注重仲裁调解,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仲裁院,联合行业和行政调解(注:郑州仲裁委员会与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房地产业商会、室内装饰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联合设立仲裁分支机构或调解组织,从业务上指导这些行业组织的专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行业内的纠纷。又与郑州市交警支队、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委等行政机关建立了工作对接制度。),重视对仲裁员的培训,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以保持仲裁的公正,进行网上仲裁以节约费用,不断进行仲裁创新(注:在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名单以外的人,仲裁委员会即会把当事人选择的人聘任为仲裁员。),做好仲裁案件的执行协调工作。从 1995 年 11 个仲裁委员会受理 107 件案件起,发展至 2009 年全国 202 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74811 件(注:数据来源于 2010 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虽然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相比还是比较少,但从仲裁法颁布以来的发展来看,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有效地分流了部分民事纠纷,使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作为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心的民事诉讼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纠纷的法律解决;二是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机率和效果。第一,适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少解决纠纷的意愿,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得到利用。而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的强制性会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有效分流部分民事纠纷。第二,民事诉讼依法解决纠纷的确定性,会促使纠纷当事人出于对诉讼成本以及民事诉讼公正裁判结果的预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此,民事诉讼制度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更大的活力。第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充分利用的保障。在此意义上,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的基础。
(二)切实遵守审限的规定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审限这一概念基本上都付之阙如。我国则规定了较完备的审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但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同时又侵害了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
民事审限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在民事审限的一般长度、民事审限的计算、民事审限的延长、民事审限的排除、违反民事审限制度的惩戒方面对民事审限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审限制度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非诉程序的审限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世纪初,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建立了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和电脑审限跟踪中心等类似机构,监督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是否遵守了审限。有的法院对在规定的审限届满前十日未报结案的,会由立案庭通过微机网络向全院公开给该法官或合议庭黄牌警告。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审限还是较短的,因为世界上被评价为程序较有效率的奥地利审理期间平均为 278 日,76% 的案件在 12 个月内审结(注:Philip M.Langbroek & Marco Fabri :《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张伟毅、曲建国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5 月版,第 55 页。)。立法上明确的审限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严格遵守,使当事人对诉讼要经历的期间有明确的预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