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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敲诈勒索犯罪所得罪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罪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肯定是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则是敲诈勒索。换句话说,抢劫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当场”,如果只有“一个当场”的,则是敲诈勒索。


  

  再回到本案中看,被告人宗文举、卜奇民等人以暴力的方式强行控制受害人后,为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并当场占有了被害人的钱财,且两个“当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的要件。而且,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害人已无选择的可能,他必须当场交付财物,否则,嫌疑人的威胁随时可以变成暴力的殴打,这一点也不同以敲诈勒索罪中具有某种情形下选择的自由(可以选择当场交付财物,也可以选择日后交付财物)。由此,笔者认为嫌疑人宗文举、卜奇民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敲诈勒索罪对几人定罪处罚是不恰当的。


【作者简介】
田野,单位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张军见,单位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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