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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所在

  

  在我国,电力、电信、邮政、烟草、石油、石化、能源、交通、铁路、供水、盐业等都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业,形成了一个个行政性垄断利益集团,即“特权利益集团”。它不仅具有公权力,而且具有特权。其“特殊利益”并非基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行业差别,也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而主要是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它们利用公权力和特殊地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获取利益。这些行业占据强大地位,不是靠自身与私人企业的竞争,而是依靠法律设置和行政保护来实现的。滥用国家权力是行政性垄断得以形成和存续的主要原因。


  

  行政性垄断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吴敬琏教授指出,行政性垄断是造成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根源。社会上对这些行业收入给予了生动描绘:“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2006年7月国资委评价局的统计年报表明,石油石化、通讯、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若加上工资以外的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北京市地税局最近发布数据显示,2007年收入12万以上的共有25.5万人完成了自行纳税申报,这些申报人主要集中在电信、电力等行业。[2]由于行政性垄断利益集团的存在,使本来就存在的社会不公越演越烈,已经潜伏着许多危机和不稳定因素。2006年年5月,中央开始制定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反对垄断行业高工资成为压倒性观点。这足以说明国人对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已经有了一种恐惧心理。行政性垄断还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竞争文化。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文化精髓,也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主要标志。无公平竞争就无市场经济可言。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是对竞争文化的严重践踏。行政性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行政机关性质,它们自己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评价体系,圈定自己的势力范围,把民营资本排除在行业之外。这对于竞争文化原本就缺乏的中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作用。


  

  三、行政性垄断理应是我国反垄断立法重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属于制度缺陷,应该由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诚然,行政性垄断主要是政治制度和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行政性垄断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说有赖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但这不能作为行政性垄断只能由行政法来规范而排除反垄断法规范的理由。况且,行政性垄断与政治体制已经互为因果,反过来严重制约了政治体制进程。行政性垄断兼具行政违法和经济违法的双重属性,理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如果政治体制改革和反垄断立法双管齐下,行政性垄断将会得到更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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