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以石油业为例来加以说明。目前,我国石油资源基本上是三大家垄断的格局。中海油的垄断状态存在海洋之上;中石油和中石化则在陆地上,以黄河为界而南北分治。2005年2月,国务院下达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第2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明确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开放政策迟迟没有落实,目前执行的还是1993年的国务院文件,民营资本仍挡在“玻璃门”之外,根本无法进入,剥夺了市场准入资格,无公平竞争可言。2005年,国际油价剧烈波动、不断高攀,广东省等南方地区曾持续两个多月“油荒”,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国内石油垄断巨头为赚取国内外市场的巨额差价利润,一方面大幅增加成品油出口,一方面又大幅减少成品油进口。不仅不履行自己稳定国内市场的职责,反而为了自己的狭隘利益而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它们借国际原油价格持续攀升之机,提高燃油燃汽价格,导致全国各地的交通和家用燃气价格不断上扬。2006年“两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油价。这些现象在电力、电信、铁路、通讯、邮政等行政性垄断领域同样严重存在。
国资委在2006年12月下达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里,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而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这就意味着国家要在这些行业实行行政性垄断。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本无可非议,那是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调节经济的作用。但是,不能简单地利用公权力来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把民间资本排除在外。这是一种行政性垄断。
二、行政性垄断较之经济性垄断危害的严重性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具有经济性垄断所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即政治危害性。如行政性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生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一些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等。正如有学者所说,“行政垄断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与惊人的行政性腐败的经济损失相比,官员个人的腐败只能算是‘九牛一毛’”。[1]行政性垄断还严重践踏了法治,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