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所在
漆思剑
【摘要】行政性垄断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特点,它对于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完善以及竞争文化的形成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行政性垄断还导致行政性垄断利益集团的形成,造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对于行政性垄断,我国反垄断立法不应回避,而且应当从严规定,以真正体现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利益集团;反行政性垄断
【全文】
重提反行政性垄断,似乎有点不合时宜。因为反垄断法草案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删除了反行政性垄断所有条款。学界的讨论似乎也偃旗息鼓了。但是,从去年开始的对特殊利益集团的讨论,到国资委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圈定的垄断行业,我们就会发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未过时。而且我们更加有理由坚信一定要反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性垄断在我国存在的长期性和普遍性
对于是否要把行政性垄断纳入我国的反垄断法,历来有两种对立的态度。反对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行政性垄断在我国只是暂时现象,目前已基本不存在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性垄断会自动消失。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行政性垄断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这一点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充分发展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它们的垄断大都是通过自由竞争而形成的,主要是经济性垄断。而我国则不同。我国的垄断首先是行政性垄断,然后才是经济性垄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结构,是一种完全行政性垄断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瓦解这种行政性垄断具有一定作用。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进式而非市场自发式。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不可能主动、尽快地从干预经济的角色中完全退出。过去多年的改革实践也可以证明,我国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它是影响我国改革进程的掣肘因素之一。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暂时现象,它会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将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的全过程。而这一过程将是一个很长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