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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十年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

  

  第六,专家组还裁定,由于在“727条款”执行期间,对来自中国的禽肉产品构成了禁止,因此也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1条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2010年10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国诉美禽肉限制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美国表示不对本案上诉,主要原因是“727条款”已经在2009年9月底失效,取而代之的是综合拨款法案743条款。中国起初声称743条款与727条款类似,但后来撤回了该主张,只是表示保留对743条款另外发起WTO争端解决的权利。


  

  5、入世后中国胜诉欧盟第一案——欧盟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24]


  

  2009年1月,欧盟对来自中国的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从26.5%到79.5%不等,而其他的一律为85%。


  

  20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欧盟常驻WTO代表团,就欧盟对中国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方认为,欧盟在该案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WTO规则不符之处,违反了欧盟在WTO项下应承担的义务;裁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


  

  2009年10月23日,同意设立专家组。2010年12月3日,专家组公布裁定报告,部分支持中国主张(8个点),部分不支持中国主张(11个点),部分认为不在其受理职权范围(3个点),部分按司法经济为由不做分析(6个点)。


  

  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明确要求调查机关对涉案的生产商给予单独待遇,即对每个已知的生产商计算出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在生产商数量太大,计算单独倾销幅度不可行时,调查机关也可以采取抽样方法,选择部分生产商或产品进行计算。专家组经过详细分析后认为,给予单独待遇是一项原则,而抽样是唯一例外。专家组还指出,第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鉴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适用全国统一的税率,除非生产商能够证明其独立于国家,专家组认定,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义务。


  

  除了《反倾销协定》外,本案还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欧盟辩称,对来自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进口采取不同待遇,是由于他们的性质不同,因此不存在歧视问题;对于非市场经济,实际生产商就是出口国;政府对生产的控制,对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干预,说明所有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都属于一个实体,即国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进口都应当被视为出自一个生产商,即国家,因此需要设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率。专家组不同意这种观点。专家组认为,只有在《WTO协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给予差别待遇,但欧盟没有证明这一点。此外,专家组还指出,欧盟也没有证明来自非市场经济的进口有所不同,必须给予差别待遇。因此,专家组认定,这种差别待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2011年1月13日,中国与欧盟商定,为了减缓上诉机构的压力,双方同意将上诉决定推迟到3月25日。2011年3月20日,中国提交上诉通知;2011年3月25日,欧提交上诉通知。2011年7月15日, WTO上诉机构公布裁决报告,支持了专家组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适用全国统一的税率,除非生产商能够证明其独立于国家,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义务。


  

  2011年7月2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6、入世后中国起诉美国特保措施案——美国影响进口自中国的某些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案 [25]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要求美政府对中国出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限制。


  

  2009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


  

  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 。


  

  2009年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由总统最终裁决。2009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三年中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


  

  2009年9月14日,中国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认为,这些高关税不能正当地构成相关WTO规则下的紧急行动,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因为美国并没有向中国类似产品提供与其他国家进口的客车和轻卡轮胎相同的待遇。中国主要质疑美国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快速增长”以及“快速增长的进口是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因果关系”)这两个结论。此外,还涉及了第421节本身是否违法,措施是否过度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等问题。


  

  2010年1月19日,专家组成立。2010年12月3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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