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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封公示问题研究

  

  如何进行查封公示呢?因为查封手段的法定性,公示手段也是法定的,所以研究如何公示需从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入手。依《执行规定》之规定,动产查封应当加贴封条,不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该条规定了如下查封方法,即动产(物权转移需登记的除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通知的备案)或加贴封条、张贴公告,扣押产权证照仅作为登记的辅助手段。相应的,查封公示也有如下几种:动产(物权转移需登记的除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不动产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作备案登记,或加贴封条、张贴公告。而且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由于查封方法是多元的(如登记并加贴封条),公示手段也是多元的。


  

  查封实质上是想通过限制债务人对被查封物的处分权,确保对该权利处分的控制,以查封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有关的债权的实现。由于动产易于被转移、隐匿,所以控制动产的权利处分是通过控制物来实现的;但不动产在空间上不能被移动,所以对不动产处分权的控制不需通过直接控制物来完成,只需在流通环节采取必要的限制处分措施就行了。正因为如此,《执行规定》的第41条对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方法。但由于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尽管该规定规定了不动产查封可以采用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但仅以必要为限,所谓必要,法律没有明确,但应理解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此种方式,而应采用登记的方式。(注:当然,动产与不动产的查封公示之不同,还有私法上的原因,因为在私法的交易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不同,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规定了不同的公示方式。)但我们说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无需直接控制查封物来实现查封目的,并不是说控制不动产不构成查封,做查封登记并在不动产上贴封条同样构成查封,但法律之所以不作这样绝对性的规定,是因为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如果不动产的使用不会造成其交换价值的明显减少,不应妨碍他人的使用,这也是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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