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1)审查产生电子证据的软件或系统是否可靠。比如1999 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就是因为该电脑的软件编得有缺陷,导致存在硬盘上的数据莫名其妙地丢失,从这样的电脑上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2)审查电子证据是来自单机还是网络。如果来自单机,只要审查有无未授权的接触即可。如果来自网络,由于网络中的电子数据有开放性,故对网络中的电子证据要审查其有无非法截获、修改。审查存贮介质、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存贮介质质量差,强磁、高湿度等恶劣环境或不经意的划伤,都可能损坏电子证据而影响它的真实性。
3.审查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设备
审查收集的技术是否达到一定水平,操作是否恰当。由于电子数据的易变性,任何一个不恰当的操作,都会导致电子数据的丢失、改变或不可恢复的删除。有的电子数据浩如烟海,对其排列、组合、抽样时,要审查其方法是否客观、科学,因为不同的排列组合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还要审查收集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用低性能的计算机处理高性能的计算机才能处理的数据很有可能出现误差甚至错误。
(二)审查判断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有甄别法、比较法、印证法、辨认法、鉴定法、实验法、对质法、反证法、排除法等。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也离不开这些方法。只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开放性、易变性、无痕性而使得印证法、实验法、鉴定法最为有效。
1.印证法
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即把电子证据与案件中的其它证据结合起来考察,看是否矛盾,各自证明的结论是否一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案件要素逻辑上是否统一。由于电子证据极易修改且了无痕迹,所以印证法是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真伪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实验法
对于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电子证据来说,实验法是重要的方法。我们可以尝试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贮、保管等进行检查、验证,看其内容是否会发生变化。也可依此确定收集的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而间接地确定内容的真实性。但这需要专业人员的配合。
3.鉴定法
对于进行实验会导致不可恢复的损害又无法与其它证据印证的电子证据,鉴定法是比较好的方法。我们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它鉴定。从方法论意义上说,电子证据大多是多方位的信息资料,能够反映案件发生的动态过程,作案人无论有多高的伪装和伪造手段,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更难逃过利用科技设备所做的鉴定。如2000年3 月发生在上海的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就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提供意见书确认它的真实性。